溫故知新:朝鮮,日本,台灣和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為大清帝國和大日本帝國於1895年4月17日(清朝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日本明治二十八年)在日本山口縣赤間關市馬關港(今日本山口縣下關市下關港一帶)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又稱《中日講和條約》[來源請求],日本方麵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中方代表為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和欽差全權大臣李經方,日方代表為首相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該條約的簽署,標誌著甲午戰爭的結束。條約原本現典藏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北故宮)。
目錄
[隱藏]
背景[編輯]
1894年朝鮮王朝發生東學黨事件,清朝應朝鮮要求下派兵進入朝鮮半島,並依照《中日天津條約》,知會日本有關行動。事件平息後,日軍拒絕撤兵,後來更突襲駐守於朝鮮的清軍。清廷被迫向日本宣戰。由於該年是甲午年,故又稱為“甲午戰爭”,其後清軍戰敗,清廷向日本求和。
簽約過程[編輯]
1894年11月26日,即大山岩大將指揮的日本第二軍在遼東半島九連城登陸後不久,李鴻章即派遣天津海關稅務司德璀琳前往神戶,試圖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會麵並召開和談,但是遭到拒絕。次年1月31日,清朝的兩名全權大使,總理衙門大臣張蔭梧和湖南巡撫邵友濂到達日軍廣島大本營,與首相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會談,次日日方以“清國全權委任狀不完善”為由中斷了交涉。
1895年3月19日李鴻章攜帶全權委任狀,乘坐德國商船“公義號”抵達赤間關馬關港(今下關港),隨後與日方全權代表伊藤博文展開和談,地點為馬關著名的河豚料理店春帆樓。
3月20日雙方進行全權委任狀檢視確認及簡短問答。
3月21日開始進行停戰談判。
3月24日李鴻章在乘坐轎子前往春帆樓途中,被刺客小山六之助開槍擊中左臉,血染官服,當場昏倒。一時間,現場大亂,行人四處逃竄,殺手趁亂躲入人群溜之大吉,躲入路旁的一個店鋪內。隨行的醫師馬上替李鴻章進行急救,幸子彈未擊中要害,李鴻章迅速康複。
3月28日伊藤博文擔心國際輿論指責,同時唯恐李鴻章就此回國、中日和談凍結,招致俄、奧、德、英、美、法等列強進行強行調解或幹涉,是於此日告知李鴻章日方願意停戰,隨即進行談判並且完成停戰談判。
3月30日簽訂停戰協議。
4月1日開始進行議和談判,日方在議和談判第一輪中提出《日清媾和條約》草案,主要要求包含: [1][2] [3] [4]
- 確認朝鮮獨立
- 清朝向日本賠償軍費庫平銀三萬萬兩;
- 向日本永久割讓台灣島、澎湖群島與台澎附屬各島嶼,以及北緯41度線以南的遼東半島;
- 向日本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順天、湘潭和梧州七處通商口岸;
- 長江、西江、吳淞江及運河等內河航行權範圍;
- 日本駐軍地點及所需軍費。
4月17日議和談判期間,雙方經曆數次會麵談判及書麵協調後,日方降低要求,將賠款縮減為庫平銀二億兩白銀;縮減遼東半島割讓範圍(由北緯41度線改為鴨綠江口-安平河口-鳳城-海城-營口-遼河口一線);減去順天、湘潭、梧州三處通商口岸.....等等。於1895年(明治28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日本當地時間上午11時40分,中日兩國全權代表在春帆樓二樓簽署了《日清媾和條約》,即《馬關條約》。
簽下《馬關條約》後,李鴻章感慨道:“日本將成為終世之患!”李鴻章赴日談判時,日方對光緒和李鴻章之間的聯係了如指掌,對慈禧太後、光緒皇帝敕命李鴻章的賠款二萬萬兩白銀的底線也十分清楚,於是在談判中寸步不讓,最終獲取了最大利益。 [5]
傳說李鴻章曾向慈禧太後或光緒皇帝進言“台灣鳥不語,花不香,男無情,女無義,割讓出去並不可惜”,[6]或曰“台灣,鳥不語,花不香,男無情,女無義,瘴癘之地,割之可也”。[7]然而也有相關研究及評論者指出,根據目前所有可見史料檔案,未能發現李鴻章發表這段評語的紀錄[8][9]。相反,李鴻章在與當時日本首相伊藤博文進行《馬關條約》的談判時曾聲明“台灣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給他國”[10]、“擬請所讓之地,如果勒令中國照辦,兩國子子孫孫永成仇敵,傳至無窮矣”[11][12]等等。
主要內容[編輯]
注:日文條約中亦有稱中國當時的統治管轄為大清帝國。
- 第一條:中國確認朝鮮國為獨立自主國家,朝鮮對中國的朝貢、奉獻、典禮永遠廢止。
- 第二條:下列地方之城壘、兵器製造所及國有物永遠讓與日本。一、遼東半島。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群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 第三條:兩國各選派官員依據粘附本約之地圖,共同踏勘並確定遼東半島之劃界。
- 第四條:中國支付日本賠款2億兩白銀(約3億日圓)。
- 第五條:割讓土地的居民能自由賣掉所有不動產及遷移,條約批準2年後該地的居民將被視為日本國民。
- 第六條: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等口岸,及認可日本最惠國待遇。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 第七條:日本在3個月以內撤回中國領土內之日軍。
- 第八條:中國承認日本占領山東省威海衛三年,待中國還清賠款後才交還,如果費用支付不全,日軍不撤回,日軍軍費由中國負擔。
- 第九條:中國對日本人俘虜,不可虐待處刑,也不可對協助日軍的中國人士處刑。
- 第十條:條約批準日開始,停止交戰。
- 第十一條:條約由中日兩國批準,日本明治28年(1895年)5月8日,清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生效。
賠款日本國內用途[編輯]
賠償金總計3.61億日圓,用途分配如下:
- 軍備擴張:62.7%
- 臨時軍事費:21.9%
- 皇室費用:5.5%
- 台灣經費補充金:3.3%
- 教育基金:2.7%
- 災害準備金:2.7%
- 其他:1.1%
影響[編輯]
俄法德三國幹涉[編輯]
由於《馬關條約》中規定將遼東半島割讓給日本,該約簽署後六天受俄國、法國及德國的幹涉,稱為三國幹涉。同年11月8日,中、日雙方又簽訂了《遼南條約》(《中日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日本被迫同意歸還遼東半島,但清廷須繳付三千萬兩白銀的“贖遼費”作為補償。其後,俄國以“還遼有功”為名,向清政府租借旅順和大連兩港,將勢力伸入南滿洲,1900年八國聯軍議和後不撤兵,成為1904年日俄戰爭的原因。
日本勢力擴充[編輯]
日本在甲午戰後使朝鮮王朝脫離與清朝的藩屬關係,並扶持朝鮮成立大韓帝國[來源請求],成為日本發展勢力的前奏並導致於1910年正式吞並朝鮮,成為日本1930年代起進犯中國東北,及1940年代起進犯亞洲的侵略戰爭跳板。與此同時,由於台灣及澎湖群島的割讓[13],更增加了中國南方的軍事威脅,並於1898年要求清廷將福建省永不割讓給他國,成為日本勢力範圍。台灣則成為日本1941年後太平洋戰爭爆發後,進犯中國大陸與南洋的中心,有一大部分的戰鬥群是來自台灣的機場與港口。
另外,馬關條約所規定的賠款,為當時日本國家預算8000萬日元的4倍強,相當於3億6000萬日元以上的銀兩。日本以賠款作為財源完成金本位製度。賠款的支付造成中國更貧乏。借由獲取台灣稻米、茶葉、樟腦、蔗糖、林業開發,日本內地獲得了資本主義所需的資本運作,使日本在世界經濟體係中從邊陲晉升到半邊陲國家(1868-1900),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半邊陲晉升到核心(1945-1970)。
利用甲午戰爭賠款,將原先設於京都的第三高等學校升格為京都帝國大學。
推動變法及革命[編輯]
1894-1895年甲午戰敗及馬關條約的簽訂令全國震撼,後續1895年的《中俄密約》,使有識之士明白單靠1850年起自強運動學習歐美船堅炮利技術並不足以抵抗外敵的入侵,繼而提出政治改革的要求。維新人士康有為及梁啟超在北京發起十八行省與台灣、奉天的公車舉人連署簽名,要求清廷拒和、練兵、遷都、變法,史稱“公車上書”,後續因應1898年的各國強租軍港及劃定勢力範圍於是推動君主立憲的維新運動,結果失敗史稱戊戌變法,並成為八國聯軍侵華的原因,另一方麵革命分子,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運動亦展開,主張推翻滿清,建立共和政體。
對台灣的影響[編輯]
台灣語言寫法及拚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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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 | 馬關條約 |
注音 | ㄇㄚˇ ㄍㄨㄢ ㄊㄧㄠˊ ㄩㄝ |
台羅 | Má-Kuan Tiâu-Iok |
客羅 | Ma24-Guan24 Tiau11 Iog2 |
- 由於幹涉還遼的啟發,兩江總督張之洞有意請英、法等國幹涉還台,然而各國在幹涉還遼成功之後,已無強烈意願再為台灣之事而得罪日本,因此引發抗日政府台灣民主國的出現。[16]但終究因實力遠不及日本而迅速瓦解。
- 依照該條約,台灣本島及澎湖之主權被割讓給日本,在實際與法理上都脫離中國。之後台澎就由日本統治50年至二戰結束始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統治。間接形成當今台灣地位歸屬問題、以及台海兩岸長期分裂分治;又加上期間中國曆經的大變動(如辛亥革命、中華民國成立、軍閥混戰、北伐、中日戰爭等)台灣均未影響到,造成今日相當部分本土台灣人對中國大陸認同感薄弱,甚至認為與己無關,成為台灣內部國家認同、統獨對立問題的遠因。[19][20]
- 日治時期於政治、經濟、教育、醫療、文化等層麵皆逐步現代化,與中國在此後有著不同的發展曆程,因此在戰後台灣的社會形態與文化已與中國產生一定程度的差異。加之日本施行如皇民化運動的同化政策影響與二戰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治台施政,以及台灣人與外省人間的價值觀落差,導致部份台灣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對日治時期產生一定的懷念。此外也影響了戰後台灣對國家民族認同、台灣主體性、族群意識觀念乃至台灣獨立運動的興起[21] 。台灣迄今仍對日本相當友好,和中國大陸及香港等其他華人地區,乃至於部分東亞國家形成強烈對比。[22]1995年,就有若幹主張台灣獨立人士在台北舉辦遊行,紀念與慶祝馬關條約之簽定及台灣脫離中國一百周年,認為這是台灣曆史發展的契機。[23][24][25]或作為反對台海兩岸統一的依據之一。[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