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該法15條延續了所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宗旨,“台灣”一詞僅包括台灣及澎湖列島,而不包含台灣當局實際治理的金門、烏丘、馬祖、東引、東沙、南沙群島。“台灣關係法”亦未表示美國對台灣主權現狀的認定以及未來歸屬的看法,隻是一個規範在台灣問題上美國政府對華政策的法律。
中國政府認為,《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聯邦政府在已承諾承認一個中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中美聯合公報》並宣布建立外交關係後,單方麵違反《聯合公報》的精神,為變相與台灣保持軍事上的援助,幹涉中國內政而頒布的一部美國國內法律。因其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粗暴幹涉中國內政,中國政府多次嚐試以外交形式解決此問題,但由於美國方麵不能認真恪守已經簽署的“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因而此事至今仍未能得到解決。而美國聯邦政府認為,美國承認一個中國原則,但並不認為中共當局代表中國,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具有代表中國的資格的。美國反對中國政府單方麵對台灣使用武力,承諾對中華民國提供軍事保護,是對自由世界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