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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香狐狸 2013-10-20 05:44:4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946 bytes)
民主政府的立法機構,例如美國國會、台灣的立法院,為了保障議員發言、提案和表決的自由,免遭外部勢力的幹涉,所以都訂有“言論免責權”和“司法豁免權”條款

意思就是說,隻要立法委員走進立法院,他基本上就處於完全自由不受規範的狀態。他可以自由罵政府、罵其他議員、罵社會上其他人或機構,警察不能因為他誹謗或侮辱別人而抓他,因為他在立法院裏所有言論都是免責的!
司法豁免權更厲害,這項權利規定“除非立法院通過,否則立法委員享有免責權”,因此即使立法委員本身是黑道大哥、強盜販毒無惡不作,隻要他還在立法院一天,警察就不能任意逮捕他

因此,一般情況下,警察是不會進入立法院的,因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有的言論都免責,而警察又不能逮捕委員!

當然,如果真的發生大狀況(如立法委員被打死或打成重傷),還是有維持立法院秩序的人員可以介入的。不過事實上,立法院的打群架多半是做戲成分多,沒有人真的想把對方打成重傷,大家都隻是借機上上電視鏡頭、給自己累積些知名度而已。很多時候還會發生兩派的立法委員本來有說有笑,電視攝像機一轉過來,就開始叫罵、拿東西丟來丟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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