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對穩定政策擔責,這是啟動實施改革後在行政上實行權力下放的結果,曾被視為中國經濟動力的基礎。盡管自1990年代以來,采取了恢複中央集權的多種措施,地方政府仍繼續擁有廣泛的活動空間,按照本地情況落實上麵的規定。……地方政府由此夾在了老百姓和上級機關的中間。一旦發生抗議事件,它們必須在並無清晰定義的情況下,迅速做出決斷,該抗議事件是否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由於缺乏充足的財力,同時又被按照‘零抗議’政策的邏輯來衡量政績,它們便處於窘境。隨著1994年稅改以來出現的地方財政匱乏是地方政府征用土地的一大原因,而征用土地行為又導致民眾抗議。
而由於還得向警察支付大量經費,地方政府便通過大幅提高使用費、許可費和罰款來改善財政狀況。中央財政政策反過來又刺激了腐敗的和非法的行為。……另一方麵,中央政府……試圖通過‘去政治化’和不同的維穩手段控製局麵。不過,由於抗議和不滿也提供了有關基層所犯錯誤的信息,從而使地方幹部受到某種公開監督,從而使中央政府直接獲益。但是,與此同時,它(中央政府)強令地方政府按照‘零抗議’邏輯思維,而這一邏輯隻會事與願違,導致產生‘越維越不穩’的怪圈。
“維穩政策的這一矛盾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歸因於中國的上下分權政治結構。安全機器的複雜性、中央同地方政府關係上的分歧性都阻礙了中央方針的堅決落實。不過,這一來,也方便了中央將責任推給地方政府,並有助於證明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其結果是,一方麵,大多數抗議行動雖可以非暴力的方式獲得解決或結束,卻一再出現施暴現象。表麵看,施暴行為違反了北京的指示,但中央政府自己卻保留了使用暴力的權利,它既不嚴令地方政府不得施暴,同時,亦不明確界定不同安全機構所承擔的不同任務。它隻是在騷亂發生時方設法處理,而不是消除騷亂的根本原因。換言之,國家和黨的領導曾試圖通過‘被動的穩定保障’而非更徹底的政治改革實現消除利益衝突。而一旦失敗,它保留采取1989年的‘中國式解決辦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