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等文明國家、這女子的行為就是犯法犯罪、中國卻隻居留16天、這社論還無知的發表拗論、白癡的可憐、、、、、

來源: arealman 2012-11-18 01:59:59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157 bytes)

媒體評浙江虐童案撤案:司法不盲從於輿論

2012-11-18 09:17:51 社論 新京報

■ 社論

熱點案件的查處當排除一切幹擾,忠實於事實和法律,獨立作出判斷,而不能盲從於輿論或服從上級指示。

新華社報道,女教師顏某虐童事件經溫州警方深入偵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涉案當事人顏某不構成犯罪,現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溫嶺警方依法釋放顏某。顏某的辯護律師向記者證實,顏某已於16日21時返回家中。

對於虐童教師的釋放,有人也許不解:“是不是處罰太輕了?”但是從維護罪刑法定原則而言,這其實是必然的。虐童女教師盡管逃過了刑罰,卻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輿論的聚焦下,她的信譽跌至穀底,不可能再從事幼教行業;幾十天的拘留,也讓她飽受失去自由之苦;接下來,她還可能麵臨受害兒童家長的民事追償——麵對這一結局,所有的教書育人者,都應從顏某身上吸取教訓,學會尊重學生的權利。

從高調刑事立案,到低調放人,溫嶺虐童案真可謂一波三折。其間到底發生了什麽,公眾至今仍墜雲霧中。既然已經偵查終結,按理說,警方已將案件事實徹底查清,作為影響巨大的公共事件,應該向社會作一個完整的交待,但遺憾的是,溫嶺警方對於此案的信息公開,並不令人滿意——當初基於什麽理由和證據抓人;繼續偵查時到底發現了什麽新的事實,遇到什麽情況,從而促使看法改變——整個辦案過程,缺乏一個明晰的信息公開。

此外,此案的處理程序也似有瑕疵有待釋疑。例如,10月25日顏某被溫嶺警方刑事拘留,10月29日即報請溫嶺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11月5日未批準逮捕。依刑訴法的規定,不予批捕的,警方必須立即無條件放人;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措施,但也必須立即放人,警方是16日作出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此前似乎不宜將顏某繼續羈押。

公安部近日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溫嶺虐童案作為熱點公共事件,理應做好信息公開,以消除輿論的質疑。

更應看到的是,一個興師動眾的虐童案,最後卻峰回路轉。這個案件留給我們的啟示是:對處於輿論熱點中的案件,司法機關應該如何冷靜中立地堅守法治的立場。

目前國內有一個現象,一個事件一旦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不管是不是犯罪,有的司法機關習慣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匆忙找一個罪名(找不著,就找一個接近的罪名)將行為人刑拘再說;隨著偵查的深入,漸漸發現這種追訴不妥,有的甚至將錯就錯地追訴下去,有的則撤銷案件。這都會嚴重地損害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其實,司法同行政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即強調公正優先,兼顧效率(行政工作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排除一切幹擾,忠實於事實和法律,獨立作出判斷,而不能盲從於輿論或服從上級指示。隻有真正做到這一點,溫嶺虐童案的尷尬,才不至於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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