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治
【坦、桑聯合問題】 坦噶尼喀和桑給巴爾於1964年組成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此後聯合問題時有起伏。1992年12月桑給巴爾政府擅自加入伊斯蘭會議組織,遭聯合政府強烈反對,並於1993年被迫退出,但聯合之爭並未平息。1996年以後,桑反對黨加緊反對聯合的行動。在聯合政府的堅決支持下,桑政府采取強硬措施壓製反對黨活動,堅決維護聯合體製。2000年10月,卡魯姆當選桑總統後,多次表示維護國家聯合的立場,進一步打擊了桑分裂勢力。2001年以來,聯合政府繼續鞏固統一局麵,維護聯合政體,爭取溫和力量,打擊桑分裂勢力。在預算資金分配及其它事關桑切身利益問題上給予照顧,桑與大陸關係較前融洽。
【憲法】 1977年4月製定聯合共和國憲法,後經14次修改。聯合共和國憲法規定,聯合共和國分設聯合政府和桑給巴爾地方政府。1992年第8次憲法修正案明確提出,坦桑尼亞是多黨民主國家,奉行社會主義和自力更生政策。1994年第11次憲法修正案規定,聯合共和國政府設總統和1名副總統,總統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武裝部隊總司令,由選民直選產生,獲簡單多數者當選,任期5年,可連任一屆。總統與副總統必須來自同一政黨,並分別來自大陸與桑給巴爾,副總統不能由桑總統或聯合共和國總理兼任,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總統任命總理,由總理主持聯合政府日常事務。2000年第13次憲法修正案重新界定了坦政治體製,確認原憲法中的“社會主義”和“自力更生”等原則代表民主、自立、人權、自由、平等、友愛、團結。
桑給巴爾革命政府憲法於1979年製定,後經3次修改。根據現行憲法,桑是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的一部分,桑總統為桑革命政府首腦。桑選舉與聯合共和國總統大選同時舉行,桑總統候選人由桑各政黨提名,經桑全體選民直選,獲1/2以上選票者當選,任期5年,可連任一屆。總統任命政府部長和副部長,由首席部長主持政府日常事務。桑革命政府由20人組成,有權處理除外交、國防、警務、稅收、銀行、貨幣、外匯、航空、港口和郵電等22項聯合事務以外的桑事務。
【議會】一院製,稱國民議會,是聯合共和國最高立法機構。議會選舉與總統選舉同時進行,每5年舉行一次。總統有權任命15名議員。
桑給巴爾人民代表會議為桑立法機構,擁有聯合事務以外的桑事務立法權。
【政府】設有聯合政府和桑給巴爾革命政府。聯合政府實行總統製,內閣由總統、副總統、總理、桑給巴爾總統和各部部長組成。
【司法機構】設有憲法特別法院、上訴法院、高級法院、地方法院以及檢察院、司法人員委員會和常設調查委員會。桑給巴爾島和奔巴島各設一伊斯蘭教法庭,處理違反伊斯蘭教義案件。
桑給巴爾獨立行使司法權,但上訴案件由聯合共和國上訴法院審理。
【政黨】 自1992年7月實行多黨製以來,共有18個政黨獲準正式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