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另外八人由當然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剩餘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除當然理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
第十條: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另外八人由當然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剩餘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除當然理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