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表麵上是民間組織,實際上由馬政府指派七名無任期的「當然理事」把持會務








第十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理事會,負責審議紅十字會所辦理之重要事項;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為當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有關各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另外八人由當然理事及選舉產生之理事,就全國社團負責人中推選,剩餘十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除當然理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屆改選二分之一,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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