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執行上限隻有廿年 扁刑期最多再加2年半 8年後可假釋
- 2011-10-14
- 中國時報
- 【王己由/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十三日宣判金改弊案,前總統陳水扁被判刑十八年,這是他相關官司中第三件被判有罪案件,未來扁的有罪案件不論怎麼判,合併執行最長就是有期徒刑廿年,金改案的宣判,讓目前服刑中的陳水扁,頂多被加兩年半的刑期。
去年十一月十一日,扁因龍潭購地案、買官案,為最高法院判刑十七年六月定讞,去年底發監服刑。扁所涉相關案件,今年陸續宣判,其中國務機要費案教唆幕僚偽證,北院七月廿九日,判扁有期徒刑二月;國務費案更一審則在八月廿六日被認定不構成貪汙罪,隻依洗錢、偽造文書罪判刑二年八月,兩案目前分別上訴二、三審中。
昨日的金改案二審判刑十八年,雖然比扁定讞的龍潭案刑度還重,因扁犯罪時間是在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刑法五十一條修正案之前,依舊刑法五十一條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案件,合併執行後,最長就是執行廿年,不適用修正後的最長執行有期徒刑卅年的規定。
也因此,即便扁涉及的所有案件,日後如果陸續判決有罪定讞,扁合併執行,刑期上限就是廿年徒刑,教唆偽證、國務費和金改等三案,加上龍潭案的刑期,頂多就讓扁再加兩年半的刑期,除非扁的官司,有被加重改判無期徒刑,扁未來最多就是執行廿年徒刑。
扁案偵審期間,扁曾被羈押七百卅四天,依法可折抵兩年多的刑期,若扁所涉各案是有罪定讞,以上限廿年來算,因羈押期間沒有累進處遇,扣除目前已服刑十月,未來扁再服刑約八年多後,即民國一○八年底,刑期就可能過半,達到報請假釋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