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2300萬人民可以稱族嗎?你又是哪一族呢?
你對我原文的理解完全是錯誤的。如果如你所說則台灣原住民就可以要求台灣的主權,美洲的印地安人就可以要求美國的主權。在美國的各民族可以根據自己民族的精神分裂美國要求獨立?豈不荒謬之極。
我的原文是:“國家主權的客觀意誌具有完整、統一、不可分割的特性;這一特性包涵著地理、曆史、人文、民族等普遍精神;這一普遍精神高於一切政黨及其政權,因此一個政黨可以解散,一個政權可以被推翻;但一個國家的主權,做為一個統一的客觀意誌,一個民族的普遍精神是不可解散,不可被推翻的。所以,維護國家主權是所有政黨和政權的神使命。”
原文中所提到的民族普遍精神是指形成這個國家的民族精神,或者稱之為“國家意誌”,其中最具體的一個體現就是國家憲法。國家可以是多民族的,但國家意誌隻有一個,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