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的兩岸意義

本帖於 2011-07-07 05:13:01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謝盛友:“李登輝”的兩岸意義


1994年,我訪問台灣時,正好發生千島湖事件, 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李登輝4月9日批評中國共產黨“像土匪一樣”。李登輝至今說了很多廢話,但也說了一些實話。

李登輝因國安密帳案遭起訴,日前在出席台灣團結聯盟募款餐會上,李登輝說,身為一個總統,應該想到的是國家和人民,對國家人民有利的就去推動,但是要怎麽執行,這種細節他從不曾多問。李登輝還說:“我不相信白白的布,會被染到變黑;就算人世間已無公義,但我相信還有上帝存在”。“我相信就算我李登輝死了,台灣人還有很多個李登輝,千千萬萬個李登輝,會繼續為台灣的民主打拚”。

李登輝的第一句話很實在,因為公義的意義在於,為惡是要遭到懲罰的。當我們以上帝為我們德性之本的時候,便以他為聖潔;若我們從他處理世人的觀點來說,我們便以他是公義的,他是一個公義的主宰;他一切的律法,無不聖潔、公正、和良善。

李登輝的第二句話更有意義。李登輝提醒我們:雖然一個為惡的人受到懲罰,但為惡的人不會隻有一個,可能有千千萬萬個,而且還會假借著神聖的口號繼續為惡,人們必須隨時警覺,引以為戒。

現在李登輝自己本身終於被起訴了,正提醒了相信上帝存在的人,要始終保持堅定的信心:為惡之人必遭懲罰。我們相信公義的上帝,因為他處事沒有偏私,審判力求公正;他從不處罰無辜,也不放縱罪人。

台灣有人認為,起訴李登輝是“政治追殺”,同樣,全世界有更多的人認為,IMF前總裁斯特勞斯•卡恩企圖強奸一名酒店女服務員的案子,是“政治追殺”。

是否“政治追殺”,現在很難確定,我們留給曆史,留給上帝。馬英九否認他在幕後操縱這些司法的進行,並說他“一向絕對尊重司法,並極力維護司法獨立空間,不介入個案也不幹預個案”。

國安密帳在2003年就已經終結了,因為陳水扁當年需要借重台聯黨的力量穩定政局,檢方高層連李登輝都不準傳,讓這件原本該在八年前就可查清楚的案件,延宕、空白多時。沉寂相當一段時間之後,因為成立了一個特偵組,所以重啟調查。

李登輝畢竟是中華民國自1947年行憲以來,首位由公民直選產生的第一位公民直選總統,也是第一位出生在台灣本土的總統,也是中華民國曆史上第二名遭起訴的卸任元首。

陳水扁和李登輝都是民主選舉產生的總統,雖然是民主選舉,有很多的優勢,但是如果說國家元首不受監管、不受監督,或者監管不嚴、自己自製力不強的話,同樣可以犯罪。你曾任國家總統,又怎麽樣,貪汙犯罪,照樣要接受刑事起訴。

李登輝被起訴,是侵占公有財產罪,雖然法律規定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重罪,但是,自1935年1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民國刑法》即台灣地區現行“刑法典” 第63條規定,年滿83歲的老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不管李登輝這個案子將來進展如何,是否判刑定讞,但是,像卡恩一樣,這個案子是公開進入法律程序的,這是不可否認的法治意義。

幾乎在李登輝案子的同時,大陸“釋放”了艾未未。中國大陸的法治糟糕在於,“逮捕”和“釋放”有時並沒有公開進入法律程序。

艾未未的被拘留,北京當局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艾未未有地址、有住家、有工作單位、有正當的職業,公安無視於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而隨便拉人,隨便拘留人,這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是不允許的。而對艾未未的“假釋”,也沒有公開的法律程序。根據新華社6月22日發表的英文電訊稿,遭到監禁的中國著名異見藝術家艾未未已經獲得假釋。新華社援引北京市公安局的話說,艾未未獲得假釋是因為“認罪態度良好和身患慢性疾病”。艾未未在回家時對等候他的記者們表示感謝,但是他說,根據假釋條件,他不能再多說。

回到千島湖事件,當年在台灣大學座談時,法律係的同學問,到底兩岸的法治差別在哪裏?我一時無法回答,於是搪塞:“北京的判決書是用簡體字寫的,台北的是用繁體字寫的。”

有點傷感,如今北京對艾未未卻什麽“書”都沒有。“李登輝”的兩岸意義在於,這個案子成了一麵鏡子,折射出兩岸法治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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