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證據是討論/辯論的很基本的一個步驟。

本帖於 2011-01-08 08:16:39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你連證據都沒有,還爭什麽爭?

所有跟帖: 

證據早就提供給世跆聯調查組了。他們認為足夠禁賽3個月,還是輕判。 -tthota- 給 tthota 發送悄悄話 tthota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2/23/2010 postreply 12:40:56

我這裏說的“證據”指的是那個所謂的“規定”--- -不明則問- 給 不明則問 發送悄悄話 不明則問 的博客首頁 (55 bytes) () 12/23/2010 postreply 12:48:46

我這裏說的“證據”讓世跆聯認定YMM違反了你這裏說的“規定” -tthota- 給 tthota 發送悄悄話 tthota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2/23/2010 postreply 12:53:24

你這個算什麽證據? -不明則問- 給 不明則問 發送悄悄話 不明則問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2/23/2010 postreply 12:55:13

調查組提供給世跆聯的證據 -tthota- 給 tthota 發送悄悄話 tthota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2/23/2010 postreply 12:58:57

你說的這個“證據”,需要有那個“規定”做基礎。 -不明則問- 給 不明則問 發送悄悄話 不明則問 的博客首頁 (51 bytes) () 12/23/2010 postreply 13:03:50

那個“規定”就是世跆聯做出判罰的依據。 -tthota- 給 tthota 發送悄悄話 tthota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2/23/2010 postreply 13:06:05

行,那就把那個“規定”拿出來吧。 -不明則問- 給 不明則問 發送悄悄話 不明則問 的博客首頁 (23 bytes) () 12/23/2010 postreply 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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