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珍無罪?法官∶沒貪汙、沒洗錢
2010/11/06 00:10
二次金改案當初辦的轟轟烈烈,但一審判決卻通通無罪,最主要是合議庭認為,翻遍憲法,都沒有列舉金控合並與總統職權有關的規定,難以認定企業給款扁家有行賄對價,所以不構成貪汙。而洗錢部分,法官則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這些錢,就是不法所得,因此最後才會做出無罪判決。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俊明 ∶「合議庭是認為,國泰蔡家交付陳水扁的錢、元大馬家交付吳淑珍的錢,證據上不能證明他們交錢的時候有行賄的意思。」
舉 證不足,通通無罪,到底為甚麽?其實全案分成貪汙跟洗錢2部分,首先貪汙罪,合議庭認為,扁珍當初起訴的罪名,是「公務員利用職務收賄罪」,但翻遍憲法, 也無法認定金融機構合並,是總統職權,加上遭起訴的金融高層給款以及扁珍收款,主觀上都沒有賄賂的意思,所以認定沒有貪汙。
黃俊明 ∶「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有承以任何總統職務上行為應予,因此在貪汙罪部分,依據貪汙條例所規定,職務上收受賄賂的構成要件不該當。」
那到底有沒有洗錢,法官說的更直接,先說國泰世華保管室的現金,無法證明是不法所得。至於國務費還有南港案,舉證也不足,所以也不構成洗錢。黃俊明 ∶「也不能證明吳淑珍、陳水扁以外的其他涉嫌洗錢的被告,在主觀上麵是否知道經手的錢為重大不法犯罪所得。」
但這樣的說法,跟之前蔡守訓審理4大弊案的見解大不同,當時蔡守訓以「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陳水扁6個貪汙罪,還處最重的無期徒刑,甚至痛批陳水扁「一人貪戾、一國作亂」,如今類似的犯罪事實,卻因為遇上不同法官,有了不同見解、不同判決。
二次金改扁珍無罪?周占春又成焦點
2010/11/05 18:37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扁家涉及的二次金改弊案、洗錢案今(5)日一審宣判,所有被告全部無罪,由於合議庭審判長是周占春,特偵組97年12月起訴第1波扁家4大案後,他曾兩度無保開釋阿扁,當時就曾引發外界嘩然,這次的無罪判決,勢必又會引發另一波爭議。
二次金改案牽扯十分複雜,檢方認定阿扁利用總統身分向金控公司收賄,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收賄罪,起訴時請求從重量刑,結果被合議庭打了一個大巴掌。阿扁獲判無罪主要原因,根據判決書顯示,合議庭依憲法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學者研究結果,都認為憲法規定總統職權采列舉方式,並不包括金融合並事項,因此判決扁無罪。
合議庭認為,由於總統職權與金控公司交付總統及家人資金之間,並無對價關係,與職務上收賄罪的構成要件不符,當扁珍收賄皆判無罪,金控公司負責人和從犯馬永成等人被控替扁珍收取的賄款洗錢等罪行也就不成立。
值 得一提的是,特偵組97年12月起訴國務費等4大案後,周占春兩度無保開釋阿扁,當時周就被外界貼上親綠標簽,甚至被形容為阿扁的「暗樁」;跑司法線出身 的名嘴劉益宏在政論節目中就曾點名「周占春是綠的」,雖然指控法官有「顏色」並不妥當,但也顯示出許多人對司法存有疑慮。
雖然周占春與第一波扁案差身而過,最後由蔡守訓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負責審理,但二次金改案終究還是到他手上,當時就有人說扁抽到「上上簽」。這回阿扁「全身而退」,相信這位頗具爭議性的法官又將成為各方評論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