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國際法教課書上在哪兒規定了?在第幾頁寫的?請你明確指出來。
你所謂的《開羅宣言》沒有法律效力,無非是從美國檔案局人口中得來(當然是故意搬弄是非):In a letter to FAPA dated June 5, Michael Kurtz, the Assistant Archivist for Records Services at the United States National Archives confirmed that the 1943 Cairo Declaration is neither a treaty nor an executive agreement, but merely a “communiqué.” This marks the first time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officially goes on record elaborating on the lack of legal binding power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and thus voids the basis of both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KMT party’s and Beijing’s mythic “One China Principle” claims.
“The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has not filed this declaration under treaties. […] As you state, the declaration was a “communiqué”, and it does not have treaty series (TS) or executive agreement series (EAS) number.”
這段文字隻能說明美國沒有將《開羅宣言》作為條約,或作為可執行的國際協議。這隻是又一次證明美國人公然踐踏國際法的事證而已,卻無法回避國際社會(國際法規定的)通行的關於國際條約、協定的認知。成文的條約法(treaty law)中,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1978年《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麵的繼承的維也納條約》均規定僅適用於國家間的條約:“稱‘條約’者,是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麵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關於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盟約、宣言,甚至換文、備忘錄、宣告、同意之聲明等,一般國際法教科書根據具體內容,可以列為條約或與條約具同等效力之承諾。
宣言(declaration)表達的內容較複雜,有時是條約,有時不是條約。大體可分為三種情況,1、如果兩國或數國於會談後,就重大國際問題所發表的是不規定具體權利和義務的宣言,則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條約。2、不僅就重大問題發表聲明,而且還規定了某種權利和義務者,即具有條約的性質。3、有的宣言本身就是一個條約,規定了國家的行為規則。如1856年《巴黎海戰宣言》規定了海戰四原則。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對中美英及後來加入的蘇聯四國都有約束力,有可執行力,因而毫無疑問的具有法律效力。
我知道我說再多,你也不會認可,那麽就請你在國際法教課書中找出“宣言、公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法給我看(我沒講所有的宣言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是所有的宣言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要視具體情況),不要拿美國人如何如何說的話來當證據,美國人一直在踐踏國際法,不然就不會有越戰、伊戰。
2、日本投降書算不算條約?有沒有法律效力?我想你在文中已經間接回答了,隻是強調了一下對台灣命運的安排是“暫時性安排”,即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規定(而波茨坦公告則是對開羅宣言的確認)。好,我們就討論這一點。暫時的安排是不是安排?日本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認可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說不具有,那就是說當時的盟國全體人民及參加受降儀式的將領都是二百五?明知道簽署那個投降書一點用沒有,還走那個形式?如果有法律效力,那一時刻台灣就已經歸屬中華民國了,後來的任何討論都應在這個基礎之上。你強調:公約高於宣言的法律效力,以此否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書。其實我們不必討論公約與宣言誰的法律效力大,就算一樣大,或宣言比公約大也沒有,後來的條約或宣言一樣可以將前麵已規定的東西否定掉。問題在於:《舊金山和約》是冷戰的產物,在此之前台灣地位早已確定。《舊金山和約》可以作任何規定,甚至將台灣劃為美國的一個州,但即使這樣,也否定不了台灣在日本投降那一刻已經回歸了中華民國,至於後來的規定怎麽樣、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曆史不能切割、不能停滯,它的真相是:日本無條件投降後,依據上述的曆史事實,以及同盟國間的協定,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舉行了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在盟軍代表及台灣人民代表數百人的觀禮下,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接受了日本在台殖民機關“台灣總督府”總督安藤利吉將台灣歸還中國的投降書,幷莊嚴宣布:“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群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台灣正式複歸為中國的一省,台灣人民也恢複了中國國藉。接著,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表中國)向日本的“台灣總督府”進行了政權、機關、財產以及軍事的接收,幷在一年內將近五十萬的日本人遣送回國。1946年1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台灣“光複”後的三個月,舉行了全省的公民宣誓,開始進行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台灣人民作為中國公民行使了選舉與被選舉的公民權,至1946年5月,台灣省各級人民代表機構已全部成立,包括了各鄉鎮民代表會、各縣市參議會以及省參議會。同年,台灣又選出了“參議員”以及“國民大會代表”,分別參加了在國民黨中央政府首都南京召開的“全國國民參政大會”,以及“製憲國民代表大會”。
世上除美國人上麵的嘴可以當肛門用、以及台獨們可以將拉出去的屎再吸回肚內之外,世界上所有正義的人們都會認可也無法否認台灣自1945年8月日本簽署投降書那一刻起主權已經屬於中華民國。
3、你將國際宣言僅僅視為“意向”,隻能說明你對國際法及國際事務的無知。國際曆史上有眾多的《宣言》作為國際法對各國行為進行約束,如前麵提到的《巴黎海戰宣言》及中美《八一七公報》都是作為法律來使用的。
4、最後,因你還是堅持蔡小英“流亡政府”說正確,那我就再一次重複那個例子:卡拉是條狗,曆史與現實及生理學試驗都已證明,他的的確確是條狗,但他是條好狗,懂事的狗,善良的狗,我們人類都十分願意與卡拉這條狗溝通、交流,彌合不信任,卡拉狗狗,請你放下狗性與我們一起交流、歡樂吧!
我這樣表述之後,你還願意跟我和解嗎?可不要誤解我呀,我言論的主要意思可是與你和解,請不要抓住那個“狗”的字不放。
哈哈,長知識啊。請你告訴我:誰告訴你國際宣言、公告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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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加一條5. 台灣從來就不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何談台灣獨立國際宣言? -想不開- ♀ (90 bytes) () 06/06/2010 postreply 03:21:05
• 回複:哈哈,長知識啊。請你告訴我:誰告訴你國際宣言、公告不具有 -Karajan1- ♂ (360 bytes) () 06/06/2010 postreply 04:32:02
• Karajan1是理性的台獨支持者,不管思想如何,表現有紳士風度 -kankantw- ♂ (0 bytes) () 06/06/2010 postreply 07:06:37
• 成熟穩重縝密是紳士的典型特征,缺少這些什麽都不是 -魚翔淺底- ♂ (0 bytes) () 06/07/2010 postreply 16:30:20
• 國際上的事情最終是靠實力說話。但也不是一點公理都沒有,是相對的, -想不開- ♀ (1156 bytes) () 06/06/2010 postreply 08: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