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楚瑜和馬英九聯手判了陳水扁無罪

本帖於 2011-01-08 08:16:39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宋楚瑜和馬英九聯手判了陳水扁無罪
(2010/05/05 00:34)
●作者高達宏,碩畢,商,目前旅居美國。

摘要∶

?陳水扁在錢財上是不是貪瀆是一回事,但是就國務機要費和海外匯款來看,依照馬英九特別費和宋楚瑜海外匯款的判決來論,馬英九無罪,陳水扁也應該無罪,宋楚瑜無罪,陳水扁也應該無罪,也就是,等於是馬英九和宋楚瑜聯手判決了陳水扁無罪。

一?按宋楚瑜興票案判例?陳水扁的海外匯款屬「選舉結餘」不涉貪汙∶
二?按馬英九特別費判例?陳水扁國務機要費部分應該判決無罪∶
三?馬英九無罪,陳水扁也應無罪?宋楚瑜無罪,陳水扁也應無罪∶

本文∶

現在看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和海外匯款案,不禁為陳水扁抱屈。為陳水扁抱屈不是因為他有罪還是沒罪,也不是因為有被冤枉還是沒有被冤枉,而是因為在司法上他受到了不平等`不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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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就是這麽簡單,而且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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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馬英九在和國務機要費性質相同的特別費上可以判決沒有貪汙,宣告無罪,那麽陳水扁也沒有貪汙,也應該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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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宋楚瑜在和海外匯款性質相同的總金額至少十一億元以上的興票案上可以判決無罪,甚至還可以領回二點四億元,那麽陳水扁的海外匯款也應該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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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陳水扁涉案的內容必須讓他受到無期徒刑的刑罰,那麽馬英九應該受半個無期徒刑的刑罰,宋楚瑜則應該受另外半個無期徒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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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陳水扁被判無期徒刑對照於馬英九`宋楚瑜的被判無罪,甚至宋楚瑜還可以將錢領回,很顯然的可以看出,中華民國的司法在碰到外省權貴的時候是會轉彎的,中華民國的法律在本省人和外省權貴之間的寬緊解釋是「差很大」的不同,這就是為什麽陳水扁關在監牢裏麵,馬英九卻還可以當總統。

一?按宋楚瑜興票案判例?陳水扁的海外匯款屬「選舉結餘」不涉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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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楚瑜從政三十多年,從個人置產、兒子學費、到秘書長帳戶、省長競選費用、省議員的輔選經費、或是照顧蔣家遺族的基金,東轉、西撥,買公債避稅、用人頭匯款,公帳、私帳混合使用,複雜的流程讓人難以捉摸其金錢來源與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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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顯示,從銀行與匯款資料比對而出,在整個興票案的海內外資金流向高達十一億七千萬元.甚至有高達三億八千萬元的海外匯款資金流向不明。加上宋楚瑜兒子宋鎮遠在美國有五棟房子曝光後,更加深了外界對宋楚瑜資金流向曖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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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參選總統的宋楚瑜則是高喊政治迫害,全盤否認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否認有任何不法。後來為了減少來自輿論和民間的壓力,宋楚瑜向法院提存了二億四千萬元,並且指名隻有國民黨主席李登輝可以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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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院判決這二億四千萬元屬於「選舉結餘款」,將款項退回給了宋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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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楚瑜在海內外資金流向高達十一億七千萬元,有三億八千萬流向不明,不管他怎麽匯來匯去,沒有人知道,即使被監察院舉發了有不法的嫌疑,法院都是認為那是「選舉結餘款」,還「公然的」退錢給宋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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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立場很清楚,不能要宋楚瑜自己證明自己有犯法,如果檢察官沒有辦法證明宋楚瑜有不法,那麽他的錢怎麽來去都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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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宋楚瑜這樣的判例來看,陳水扁的錢怎麽匯來匯去,那是陳水扁的事,都屬於合法,宋楚瑜不涉貪瀆,陳水扁當然也不涉貪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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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宋楚瑜的海角十一億對照陳水扁的海角七億,以宋楚瑜兒子宋鎮遠在美國有五棟房子對照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可能」在美國有房子,法院可以認定宋楚瑜的海外匯款是「選舉結餘」,現在,陳水扁說他的海外匯款是「選舉結餘款」,法院有什麽理由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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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和海外匯款被判無期徒刑,那麽宋楚瑜是不是也應該判處「半個無期徒刑]?現在既然宋楚瑜無罪,陳水扁當然也應該無罪。

二?按馬英九特別費判例?陳水扁國務機要費部分應該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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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都是由主官自主決定如何使用,部屬`財務`會計人員都隻是幕僚作業。以錢財的最終受益者而言,馬英九的特別費的最終受益者是馬英九而不是餘言,因此拿錢的馬英九沒有判刑,而作帳的餘言卻被判刑根本不合於法理,也不合於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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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的,這樣的判決是政治性的安排,也就是馬英九特別費案中,必須有人當小弟出來頂罪被關,所以餘言當了代罪羔羊,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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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個判決的精神,陳水扁即使在國務機要費中拿了錢,被判刑的應該是作帳的陳鎮慧而不是陳水扁,但是,同樣的狀況卻隻適用於馬英九而不適用於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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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馬英九可以有代罪羔羊,陳水扁卻不可以有代罪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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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如此,連陳水扁的部屬都被起訴,擴大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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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的觀點來看,馬英九的貪汙是非常確定的事實,一是,按照法律的規定,特別費是公款必須公用,這點無可爭議,二是,馬英九承認他拿了錢,將公款直接納入自己妻子的帳戶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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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點來看,馬英九的情況比陳水扁還要糟糕,因為陳水扁即使涉嫌私用,卻仍然是透過報帳(報銷)的的方式來作業,而不像馬英九一樣的直接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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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官蔡守訓的法律操弄更是讓人覺得不可思議,馬英九特別費和陳水扁國務機要費都由他來審,結果是他自己替馬英九的特別費找了個曆史慣例的理由來替馬英九開脫,到了審理陳水扁的時候,卻不接受陳水扁以同樣的理由來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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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高院和最高法院用以判決馬英九無罪的「大水庫」判例,法官蔡守訓也不接受陳水扁以同樣的理由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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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蔡守訓對馬英九和陳水扁的對待可真的是差很大,大得踐踏了司法,大得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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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特別費和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其使用上的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陳水扁因國務機要費和海外匯款案要處以無期徒刑,那麽馬英九至少也要處以「半個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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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馬英九被判無罪,那麽陳水扁的無期徒刑,應該可以有「半個無期徒刑」應該無罪。但不知道高等法院在馬英九特別費的判例之下,如何處理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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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判陳水扁無罪,還是重啟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審判?

三?馬英九無罪,陳水扁也應無罪?宋楚瑜無罪,陳水扁也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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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而言,馬英九犯了私吞公款的貪汙罪,陳水扁犯了公款私用的侵占罪。(請參閱筆者所作「我從不認為陳水扁無罪?也從不認為馬英九無罪」一文)在馬英九的特別費和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中,法官蔡守訓已經讓中華民國的司法失去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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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中華民國的司法是不是能夠「公平」的以對待馬英九的法理來對待陳水扁,讓馬英九的判例可以適用於陳水扁,是檢驗法律之前是否「人人平等」的一個關鍵,這對於高等法院也是個考驗。(其實這樣的公平並非正義的公平,而隻是希望陳水扁能受到和馬英九一樣的對待而已,真正的正義應該是陳水扁關進監牢,馬英九也應該關進監牢,二個人去當牢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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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審理陳水扁的法官要陳水扁將海外的七億元匯回才考慮是否給予假釋,這樣的審理方式和做法根本是「違法脅迫」,因為法院根本未能證明陳水扁的海外匯款是「貪汙所得」,而不是「選舉結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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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了宋楚瑜的興票案判例,更可以篤定陳水扁在法律上立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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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陳水扁在錢財上是不是貪瀆是一回事,但是就國務機要費和海外匯款來看,依照馬英九特別費和宋楚瑜海外匯款的判決來論,馬英九無罪,陳水扁也應該無罪,宋楚瑜無罪,陳水扁也應該無罪,也就是,等於是馬英九和宋楚瑜聯手判決了陳水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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