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著名作家李敖在他的文章、著作和電視節目中,談到蔣氏父子當年在台打擊的“台獨”分子時,說真正被槍斃的隻有1人。
1976年12月25日,台灣“總統”嚴家淦也在國民黨的一次會議上聲稱,據他的記憶,遭到處決的“政治犯”“台獨”分子隻有鄭評。據筆者考證,20世紀六七十年代,台灣被處極刑的“台獨”分子並不隻1人,應為3人,另有3人也被判了死刑,因種種原因未被執行或改判了有期徒刑。
第一個被判死刑的是宋景鬆
此案起源於“台獨”分子陳三興。陳係台灣高雄人,自幼在高雄念書,1956年進入高雄中學。不知何因,還未成年的陳三興無心向學,卻十分熱心社會活動,組織了一個政治色彩偏獨的“學進會”組織。1958年7月,陳因搞會務活動太多誤學,並終因成績跟不上而輟學。
陳離校的那天,將“學進會”的主要成員召集攏來開了一個會,並宣布將“學進會”更名為“台灣民主同盟”。隨後,陳三興與其弟弟一道到台北市一家牙科醫院當學徒。
到牙科醫院不久,陳三興發現經常到醫院找他親戚的宋景鬆與自己的理念相同,便動員宋景鬆加入他的“台灣民主同盟”組織。宋景鬆過去曾犯案,被警方抓捕過,並坐過多年牢,心裏對國民黨政權極其痛恨。他加入陳三興的“台灣民主同盟”後,又將與自己交往密切的好友劉全獅、林輝強帶入該組織。
1959年7月,宋景鬆、陳三興又將在台灣大學法律係念書的學生蘇禎和、董自得兩人拉入“台灣民主同盟”。隨後,台中市一中的“自治互助會”、高雄市中立中學的“亞細亞同盟”“台獨”組織與“台灣民主同盟”掛上了鉤。其中,“亞細亞同盟”頭目施明德、蔡財源與陳三興係小學時期的同學。
經過幾次聚談,宋景鬆、陳三興、施明德等人認為,3個組織理念相近,宗旨相同,應合並為一個組織,然後選出一個強有力的領導班子。
1959年12月,陳三興、宋景鬆等人返回高雄,在施家父子開設的“明春旅社”與施明德、蔡財源及施明德的兩位哥哥聚會,決定3個組織正式合並,組建成“台灣獨立聯盟”,並選舉施明德、蔡財源二人為該組織的主要領導人。
宋景鬆雖不是“台獨聯盟”的頭目,卻是該組織內活動積極的骨幹分子。
此後,“台獨聯盟”除了在地方有了較快的發展,還將其觸角延伸到了軍隊。
由於“台獨聯盟”組織嚴密,發展迅速,到1962年,心血來潮的“台獨”分子們經常在聚會中高喊要大幹一場,要與國民黨政權拚個你死我活,要盡快實現台灣獨立的目標。這一年秋,他們在高雄體育場舉行的一次全體成員參加的秘密會議上,還提出要開展一個大行動,即在全台灣開展一次“台獨”宣傳活動,讓全體民眾認識“台獨”,支持“台獨”。
這幫“台獨”分子正要開始行動時,當局就對他們采取行動了。原來,台灣當局的調查局特工早已盯住了陳三興。他在高雄高中念書階段發展的重要成員李植南,在“台獨”組織活動了一段時間後,感到宋景鬆、陳三興的行為係分裂國家,危險性大,不會有什麽結果,便主動向台灣調查局自首。調查局考慮到該組織還在發展,叫他暫不暴露,繼續在其內部做監視工作。
1962年5月,台灣調查局發現“台獨聯盟”將有大動作,決定對其下手。在蔣經國的親自部署下,從5月8日至20日,調查局的數十名特工兵分數路,將“台獨聯盟”在各地的成員陸續逮捕,6月8日至22日,該組織在軍隊中發展的一幫成員,也被捉拿歸案。
3個月後,“台灣獨立聯盟”案中的25名主要嫌疑犯被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法庭分三批起訴,宋景鬆因是再犯,被首批起訴,並被判處死刑,幾天後就押赴刑場處決。該組織的主要頭目陳三興、施明德被判無期徒刑,其他案犯分別被判處2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第二個被槍決的“台獨”分子係陳智雄
陳智雄係台灣高雄人,早年在台灣念書,後到日本留學,通曉日、英、法、西班牙語。因在日本留學的緣故,其思想深受日本右翼的影響。二戰期間,陳曾被日軍征調到印尼、菲律賓當了兩年多的翻譯。日本投降後,陳智雄未回台灣,留在日本一麵從事對印度尼西亞的貿易,一麵從事“台獨”活動。
陳智雄是日本境內最早的一批“台獨”分子,係多個“台獨”組織中的“外交員”,負責對外聯絡。廖文毅的“台獨”組織“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成立前後,他甚為積極,並被廖文毅派到東南亞各國擔任“巡回大使”。
陳智雄的活動,引起台灣情報人員的注意。
1955年,台灣當局通過外交途徑,與日本、印尼交涉,告知陳智雄係分裂主義分子,給台灣的安全造成了危害,要求將陳智雄逮捕起來,交給台灣處理。
那時,印尼蘇哈托政府與蔣介石的關係較好,台灣與印尼一交涉,印尼很重視,決定扣押陳智雄。由於陳智雄經營的公司總部在日本,按照印尼的規定,陳智雄必須先被遣返到日本。由於台灣當局與日本也交涉過未達成協議,故印尼政府與日本當局商討陳智雄的遣返事宜時,遭到日本政府的拒絕。
印尼、日本都不歡迎陳智雄,陳無處落腳,被迫在空中飛來飛去,而且時間長達半年,成為聞名國際的“空中飛人”。1955年底,一瑞士議員在媒體上看到此消息覺得此事頗奇妙,對陳智雄產生同情之心,決定利用自己的關係,幫陳智雄取得瑞士國籍。陳智雄考慮加入瑞士國籍可進入日本,便很快地辦理了入籍瑞士的手續。
哪知,陳智雄重新進入日本後,仍獨性不改,繼續在日本大力開展“台獨”活動,並成為多個“台獨”組織對外交往的穿針引線人。
台灣調查局對陳智雄的活動了如指掌,感到他在日本的危害太大,決定收拾陳智雄。1960年12月,台灣當局與日本政府經過多輪交涉,提出用交換“日本販毒犯”的方式,換取日本逮捕、遣返陳智雄,日方原則同意台灣方麵的意見,唯一要求是不得判陳智雄的刑。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1960年12月12日,日本政府將陳智雄遣返回台灣。
陳智雄被遣返回台灣之初,當局確未關押他,但對他的行蹤卻一直在跟蹤、監視。1961年年底,台灣調查局特工在郵件檢查中發現陳智雄又在籌組“台獨”組織“同心社”,十分震驚,認為他是不可救藥、死心塌地的“台獨”分子,決定將其逮捕。經蔣氏父子同意並批準,1962年,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法庭將其起訴,並判處死刑,同案犯戴村德、肖坤旺被各處有期徒刑8年。
1963年5月28日,陳智雄被綁赴刑場槍決。
李敖多次說的“台獨”分子隻有1人被處決,但未說出名字,估計指的就是他。
第三個被槍斃的“台獨”分子叫鄭評
鄭評係台灣高雄人,生於1934年。其父原是農民,後以經營雜貨店為生。父母去世後,他繼承了雜貨店。20世紀60年代,鄭的妻子患了乳腺癌。為了救妻,鄭評變賣了所有家產,最後還是未救活其妻。1969年,他帶著兩個年幼的兒子從高雄來到台北謀生,投靠基督教教徒遊進龍。遊進龍見鄭評窮困潦倒,走投無路,便將他未成年的兩個兒子收留在自己開的麵包店當學徒。與此同時,遊進龍的朋友、一位姓林的牧師也在經濟上接濟了鄭評,使他一家度過了最困難的時光。
1971年,鄭評因積極參加教會活動,被台灣基督教教會推選為“基督教赴日參訪團”團員,前往日本參加基督教反共聯合會舉行的國際大會。
進入日本的第三天,鄭評認識了“台獨”組織“獨立台灣會”的主要頭目、著名“台獨”分子史明。“獨立台灣會”已成立4年,史明正在考慮實施“主戰場在島內”的行動計劃,迫切希望在島內找幾個具有“台獨”思想的人,作為“主戰場”在島內行動的幫手。經過數次交談,史明覺得鄭評“台獨”思想堅定,有為“台獨”事業作戰的意願,決定將其吸收為“獨立台灣會”的會員。
史明將自己的想法告訴鄭評時,鄭評表示願意加入,並當即填表辦了入會手續,史明將他編為“台灣第11號”。鄭評在日本停留期間,史明等“台獨”分子對他進行了“台獨”政治教育和遊擊戰的基本行動訓練。
兩個月後,鄭評回到台灣。
根據史明的指示,他將老朋友、一同去過日本的遊進龍及柯金鍾、黃坤能、賴錦桐等人吸收進“獨立台灣會”組織,並經常召集他們舉行秘密會議,學習日本總部的指示,研究擴大組織,如何開展爆破、暗殺活動。
幾個月後,鄭評又吸收了第二批成員,使“獨立台灣會”在台灣的人數達20餘人。
組織擴大了,活動經費也不成問題,“獨立台灣會”的“台獨”分子熱血沸騰,幹勁十足。幾經討論,他們決定在台灣搞幾個大行動,如暗殺蔣經國及國民黨高官,奪取軍械庫,攻占裝甲部隊軍營,再以裝甲部隊為主力,攻打台北的主要據點,推翻蔣氏政權,向全世界宣布台灣獨立建國。
鄭評將自己的計劃通過秘密渠道報告給在日本的史明。史明認為太過冒險,不易實現,指示他不要冒進,推行“台獨”事業要切合實際,量力而行,先做一些暗殺之類的事情,武裝暴動要待條件成熟了再進行。
史明為防鄭評冒進,給“台獨”組織造成損失,特地安排了3組互不相幹的人馬分頭行動。但鄭評覺得史明太過保守,認為武裝暴動時機等不來,要靠自己去創造,決定大舉行動。為達目的,他一麵安排人籌措資金,一麵叫親信黃坤能等人設法搞武器,另一方麵安排數人到台灣各地塗寫“台灣獨立萬歲”的大標語。
正當鄭評等“台獨”分子蠢蠢欲動時,台灣調查局的特工打進來了。他們首先策反了鄭評的好友、南投縣埔裏人賴錦桐,然後順藤摸瓜,弄清了鄭評“台獨”組織的所有內情。
從1973年7月10日起,20餘名“台獨”分子有10餘名到警方自首,未自首的均被抓捕,而且一個也沒有漏網。
為了懲處這幫“台獨”分子,蔣氏父子曾兩次召開秘密會議,研究如何處理此案。會上,蔣介石、蔣經國指示下屬對此案要重處,對為首的“台獨”分子鄭評要處重刑,把“台獨”分子的
囂張氣焰徹底打下去。
1974年4月11日,此案宣判,鄭評因言行張狂、目標過大,被判死刑。黃坤能、林建中、洪維和被判無期徒刑,遊進龍等二人被判10年,到警方自首的“台獨”分子均免予刑事處分。
宣判後,鄭評不服,向上申訴要求複判。1974年8月12日,鄭評要求複判的申請被駁回。8月13日淩晨,憲兵行刑人員將鄭評從獄中提出,然後五花大綁起來,再用囚車押到台北縣新店安坑刑場行刑。直到這時,鄭評才知道他過去的主張、行動計劃是多麽荒謬,其力量是多麽不堪一擊。
憲兵給鄭評行刑時,問他有什麽話要說,他什麽也沒有講。槍聲一響,他就栽倒在地上。
另外3起“台獨”案件的主犯被判處死刑的是1960年的廖史豪案、1963年的蘇東啟案、1972年的謝聰敏案。因種種原因,上述3案中的主犯雖被判處死刑但未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