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與蘇起「私與外國訂約罪」觸犯刑法第113條,最低可判七年?

本帖於 2011-01-08 08:16:39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2010-1-6
馬英九觸犯刑法第113條?

◎ 張信義

開放美國帶骨牛肉的進口,台灣民眾氣憤至極,自動簽署了近二十萬份公投連署書反對。甚至連國民黨占四分之三的立法院,不顧他們的主席兼總統與美國的警告,也要執意修法擋下,這絕非單一事件。

始作俑者是馬總統,他上任後短短一年多的時間急速傾中,回避人民直接與間接的監督,逕自簽署九項自動生效的協議所致。

讓人民更焦慮的其實是,馬總統還要與北京簽署連主管機關對內容都毫無所悉的ECFA,而且宣稱是既定政策不可轉圜。未來,還有所謂的「和平協議」晾在那邊。

不管對中、對美,馬總統的我行我素才是藍綠人民史無前例同聲譴責的原因。

總統代表政府也代表人民,我們對其職權予以尊重。但總統可以超越體製、淩駕全國嗎?總統或他身邊的人在四年任期內,人民難道對之束手無策,也無法可管嗎?總統若變心或變笨,人民怎麽辦?難道一場選舉,就是給勝選的那個人一張空白支票嗎?

查閱中華民國法律,刑法有一條「私與外國訂約罪」(第一一三條),與現在的狀況似乎相似∶「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條規定的關鍵字是「政府」。

什麽是「政府」—民主的政府?是組織、程序、法條,還是民主分權自製的原理?總統雖代表政府,但他與少數幕僚就可以是「政府」嗎?他能夠隨意指定一人與外國訂約,事後告訴行政機關照辦、或指揮立法院務必通過嗎?有關訂約,政府的正當管理程序到底是什麽?無管控程序的訂約,有這回事嗎?

帶骨牛肉開放進口的混亂,實質影響到台美關係,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包克斯為此已經致函馬總統「表達高度失望」、「灰心」、「完全令人無法接受」。這是「政府」的集體決策,所以要共同承擔?或者隻是「一二人之心之所向」,本質上是公務員違法亂紀?到底發生什麽事,值得憲法學者深入探討。人民也要討個說法。(作者為文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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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 for you, losser! -mypoints- 給 mypoints 發送悄悄話 (12 bytes) () 01/06/2010 postreply 13:27:18

Well....said, ding! -月映乳溝- 給 月映乳溝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06/2010 postreply 14:08:19

回複:馬英九與蘇起「私與外國訂約罪」觸犯刑法第113條,最低可判七年? -flushinger- 給 flushinger 發送悄悄話 (158 bytes) () 01/06/2010 postreply 13:44:21

-月映乳溝- 給 月映乳溝 發送悄悄話 (2 bytes) () 01/06/2010 postreply 14:09:11

where is 張信義 when ABian was in power? -thrawn- 給 thrawn 發送悄悄話 thrawn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07/2010 postreply 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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