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告美案非“控告” 是請求美政府特別救濟(圖)

本帖於 2011-01-08 08:16:39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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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提供給媒體的一分訴狀,顯示陳水扁日前並非如其委托人所說,要“控告”美國總統奧巴馬,而是“請求”美國承認他是“美國軍政府代理人”,並飭令“現任台灣民政首長”撤銷他的無期徒刑。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美國軍事上訴法院,上周已用“缺乏管轄權”為由,拒絕審理陳水扁案。但根據法院10日提供給台灣媒體的陳水扁訴狀內容,陳水扁是以“請願人(petitioner)的身分,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提請願書,請求美國政府用“強製令”(writofmandamus),提供他“特別救濟”(extraordinary relief)。

  也就是說,陳水扁並非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控告”任何人,而是“請願”,請求美國法院提供協助。這分請願書中,看不到美國總統奧巴馬,也看不到國防部長蓋茲的名號。

  陳水扁這位“請願人”,在請願書中將自己定位為對台灣仍具管轄權的“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雖曾擔任“前中華民國總統”,但他秘密得知了“美國軍政府”仍存在台灣,“也本於職責接受美國軍政府官員的命令,以維持在舊金山和約下的現狀,並捍衛台灣,抗拒敵人。”

  因此,陳水扁在請願書中說,他是“軍政府”委托在台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de factociviladministrator),在台期間皆奉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行事,“即使這些指示不符總統的決策”,他被台灣法院控訴的行為,則是發生在他擔任民政首長期間。

  陳水扁在請願書中也宣布,他向法院及全世界公布,“美國軍政府”的確在台灣存在,他依美國軍法尋求救濟,美國軍方也應出麵,保護他這位曾擔任過“美國軍政府”“在台民政首長”的權利,並幹預台灣法院對他的無期徒刑判決。

  陳水扁這位請願人,因此以一位被判無期徒刑的“前台灣實質民政首長”身分,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請願”,要求法院下令:

  一、飭令“美國對台軍政府”,承認陳水扁是其代理人。

  二、承認陳水扁會遭判刑坐監,都是在他擔任“美國軍政府”實質行政長官期間的行為。

  三、飭令“美國軍政府”,指示“現任台灣實質民政首長”,中止對陳水扁及與他有關的政治起訴,撤銷他的無期徒刑,並恢複他的人權及公民權利。

  四、如有必要,法院應指派一位特別專員,並采取其它法院認為必要的救濟,以解決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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