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權:民進黨虛幌一招,仍不願切割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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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中央是意圖虛幌一招,仍在設法保留陳水扁的黨籍,不願與陳水扁作出切割。
  中評社香港9月15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就陳水扁所涉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詐財、偽造文書、收賄、洗錢等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陳水扁各項罪名全部成立,判處無期徒刑,並罰款二億元新台幣,褫奪公權終身。   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富權的文章說,這對標榜清廉、勤政、愛鄉土的民進黨來說,當然是一個沉重的打擊,但就算是如何地“挺扁”,也須按照黨的相關內規作出處置,否則今後就將會成為無組織無紀律的政黨。於是,就有了昨日上午民進黨發言人趙天麟“一審有罪等同除名”的談話,仍是不肯對陳水扁作出“開除出黨”的決定,亦即是民進黨仍不願與陳水扁進行切割。   趙天麟昨日上午在專門為陳水扁被判刑所涉黨紀處分問題召開的記者會上表示,民進黨廉政委員會已在“扁案”爆發之初的去年十月九日作決議,倘陳水扁一審判決有罪,等同除名。故台北地方法院九月十一日對陳水扁一審判決有罪之日起,廉政委員會的該項決議已經生效,沒有必要再開一次開除處分會議。再加上陳水扁也已於去年八月十五日宣布退黨,現在陳水扁已不是民進黨員,故黨中央也無法針對不是黨員的陳水扁開除黨籍。但是,未來陳水扁再申請入黨,因為黨紀已經生效了,陳水扁將適用“五年之內不得申請入黨”的規定。   文章指出,如果是不了解民進黨的“黨章”和《紀律評議裁決條例》、《廉政條例》的相關規定的話,趙天麟的上述說法可能真的就可蒙混過關。實際上,表麵上看,民進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三條規定,該黨對黨員違紀行為的處分,依輕重種類分為警告、停權、除名等三種。其中,“除名指開除黨籍,被除名者喪失本黨黨籍。”也就是說,民進黨已對陳水扁施予了黨內的最高處分,何況,陳水扁自己也已宣布退了黨,還要怎麽樣?   然而,按照民進黨的“黨章”第七條決定,“黨員得隨時以書麵向其所屬縣市黨部或特種黨部執行委員會聲明退黨。但黨員因違紀案件被移送時,不得退黨。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中央黨部核準”。這個條文有三個要點:一、黨員宣布退黨必須以“書麵聲明”為之,並以送交給所屬的一級黨部的執委會作實;二、黨員在被追究刑事或法律責任時,不得宣布退黨;三、曾退黨之前黨員再行申請入黨,須經中央黨部核準。   而陳水扁去年八月十五日的宣布退黨,是以口頭為之,亦即未有履行“書麵聲明”的法定手續,當然其所屬的一級黨部的執委會也就沒有其“退黨聲明”的案檔存檔。因此,趙天麟所謂“因陳水扁已自行宣布退黨,已不是民進黨黨員,黨中央無法針對不是黨員的陳水扁開除黨籍”之說,並不能成立。   實際上,民進黨前主席許信良當年在宣布退黨時,也僅是發表了《同誌們,我們在此分手吧!》聲明,並沒有按“黨章”規定向所屬一級黨部遞交書麵聲明,嚴格而言並未辦妥退黨手續。因此,當他去年初重返民進黨時,也沒有按“黨章”規定辦理“報請中央黨部核準”的法定手續。由此,趙天麟所說的第二個理由,站不住腳。   即使是有點靠譜的第一個理由,也不是完全無懈可擊。按趙天麟所言,陳水扁被民進黨除名,是依據廉政委員會十月九日作出的裁決。但是,按“黨章”和《紀律評議裁決條例》、《廉政條例》的規定,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是中央評議委員會的權力,廉政委員會並不擁有此權力。實際上,“黨章”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黨員言行涉及違反廉政行為或違反利益衝突回避事項者,廉政委員會得進行調查並作成處分建議移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議決”。而《廉政條例》第四條規定其職權是:一、受理違反廉政行為之檢舉;二、針對違反廉政行為事件進行調查;三、對違反廉政行為事件提出懲處建議。實際上,即使是廉政委員會去年十月九月作出的“陳水扁一審有罪等同除名”的決定,也是源自《廉政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已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建議除名處分”,並交中評會裁決。因此,廉政委員會隻有建議處分權,並無對處分的決定權,決定權在中央評議委員會的手中。因此可以說,趙天麟所說的陳水扁已受除名處分之說,是並不完整的,因為廉政委員會所作的隻是一項建議,尚未將之送交中評會裁決,趙天麟的說法嚴格來說己是廉政委員會僭越了中評會的職權。   文章說,因此,綜上所述,直到目前為止,陳水扁仍未被民進黨開除出黨,他仍具有民進黨黨員的身份和權利。   這是因為:一、他的退黨手續,尚未辦理;二、他的除名處分,尚未辦理完備,隻是由不具有作出除名決定權力的廉政委員會僭越中評會作出的決定。嚴格來說,這是一起違反“黨章”的行為。   顯然,民進黨中央是意圖虛幌一招,仍在設法保留陳水扁的黨籍,不願與陳水扁作出切割。也就是說,民進黨對陳水扁二審可能翻案,或對“大法官會議”宣布“一審”判決無效,抱有幻想。即使是二審、三審法院都仍維持下級法院的決判,陳水扁仍被視為民進黨的實體黨員和精神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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