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時大談博愛並混淆事實,是對both司法和博愛的褻瀆。

本帖於 2011-01-08 08:16:39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扁案是台灣的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製裁貪汙犯,根本就不是什麽“馬鬥扁”。馬英九的一貫言行及在扁案中的表現已經表明他根本不涉入這個案子的審理過程。LZ在此大談什麽“馬鬥扁”,完全是顛倒黑白、混淆事實。

而且,如果對貪汙犯的司法製裁是不“博愛”的表現,那麽,人類社會是否就不能製裁貪汙犯?由此並可推及對別的犯罪行為的司法製裁是否都是不“博愛”的表現?那麽司法公義何在?人類社會還需要司法這件事嗎?

所以,LZ在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時大談博愛並混淆事實,是對both司法和博愛的褻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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