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
台灣媒體報道,台灣檢方偵辦機要費案衍生偽證案,起訴陳水扁家族4人以及前101董事長陳敏熏,今天下午4時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宣判:扁妻吳淑珍判刑2年,減刑為1年;扁子陳致中、女兒陳幸妤、女婿趙建銘判刑1年,減刑為6個月;陳敏熏拒不認罪,判刑1年6個月,不減刑。
台北法院庭長解釋為何陳水扁家人為何獲減刑
台北地方法院庭長黃俊明表示,吳淑珍教唆偽證,陳幸妤、趙建銘及陳致中偽證罪成立,4人皆因自白表現,符合減刑條例,故獲減刑。陳敏熏未獲減刑原因是,其犯罪行為發生於2009年4月2日,不合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規定(按島內規定,犯罪行為在2007年4月24日以前者,在某些條件下可獲減刑),加上態度問題,故判刑1年6個月。
扁妻吳淑珍及其兒女、女婿四人涉偽證案
吳淑珍因利用陳水扁任內請領“國務機要費”職務上的機會,搜集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平日消費所取得的發票,金額分別為新台幣十七萬五千九百四十六元、八萬六千九百四十四元及七萬八千四百六十一元。
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國務費案”時,吳淑珍分別於二00六年九月、十月間,在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接受訊問前涉嫌教唆陳幸妤等人到檢方接受訊問時,虛偽證稱相關發票是代父母購物饋贈、或代父宴客而取得,屬“因公支出”的項目。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隨後到查黑中心作證時,則分別作虛偽的證述,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
前一0一大樓董事長陳敏薰在陳水扁夫婦涉嫌收受賄賂安排大華證券董事長、一0一大樓董事長案中“有虛偽證述之情形”,涉犯偽證罪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