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於當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具有正式的外交關係,於是在次年與中華民國簽訂了本條約。台北和約確認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列島、西沙群島及南沙群島之主權。
原委
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簽訂之前,英國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決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美國則以向日本施壓為誘餌,先請國民政府自行決定與日本的和約將隻適用於任何一方現在與將來「實際控製」下的領土,才分別向英、日兩國施壓,讓日本在多國和約生效前,即開始與中華民國談判雙邊和約。
在中日和約談判過程中,因國民政府亟需以和約鞏固其中華民國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國府在和約實質內涵上讓步,甚至不惜讓談判破裂;直到多國和約生效前幾個鐘頭,日本才在美國壓力下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
和約效力問題
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兩國簽訂了《中日建交聯合公報》,同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日本外相單方麵宣布《台北和約》失效。根據《中日建交公報》,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了解並尊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亦即承認《開羅宣言》之實施。該公報與臺北和約的內容相衝突。
部份法界人士則認為《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延伸,應受等同《舊金山和約》的保障,契約國不得片麵廢止條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