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歸屬的曆史事實與法的規範效力
兩岸必然要麵對台灣歸屬的曆史事實與其法的規範效力的客觀事實。 正如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2758號決議,就明確直指台灣的蔣介石的代表(代表的中華民國政權)為“非法”占據(中國席位),而被驅逐之的由新的合法的唯一代表中國的新中國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取代中國席位。
由此可知,台灣沿舊使用的“中華民國”,已非可代表中國的政權,且其本身既已非主權國家,更無權再擁有已歸還中國政權的中國台灣的領土主權。台灣的沿舊使用“中華民國”名稱,不過是國共內戰後,中國國民黨敗逃中國離島台灣的一個曆史遺留問題。台灣政權,是一個中國內戰後待統一協商新官署名稱的中國地方政權。
台灣歸屬的曆史事實與其法的規範效力如下:
一者、首先台灣自古以來即屬中國的曆史淵源,即足以成為當然的法律效果之一。
二者、鄭成功於1661年3月23日出兵驅逐荷蘭人,1661年4月2日登陸台灣,前後不到10天。12月13日(1662年2月1日)荷軍投降,共費時八個多月。中國曆史上也正因為鄭成功的驅逐外國人而成為載入史冊的民族英雄。
三者、1683年大清帝國康熙皇帝欽命施琅,將鄭成功明朝殘餘盤據的台灣島統一在大清帝國實際支配管轄下。施琅1683年6月14日(康熙22年,公曆7月8日)出兵殲滅殘明的統一台灣之戰,22日強攻澎湖後,7月31日台灣當局派人遞上降書。施琅於8月13日登陸台灣,前後也不過60天。
四者、1895年4月17日,即中國大清皇朝光緒21年3月23日,日本明治28年4月17日上午10點,中日雙方即因中日間的所謂《甲午戰爭》,就在日本馬關春帆樓簽訂了不平等的所謂《馬關條約》。條約全文十一條,第二款即為:“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及澎湖列島,永遠歸屬日本。”這也充分說明了日本其後之歸還台灣的對象,正是原擁有台灣主權的中國。其後縱有曰“放棄”,可其交付的對象,也是代表中國政權接收台灣歸還的中華民國(中國)。並非如“放(丟)棄”在路邊而又無人收受之物,或者如無交付對象的無主物。
五者、1943年11月27日發表,12月1日公布的《開羅宣言》,和1945年7月26日發表必須履行《開羅宣言》的《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文件的明確規定,是台灣必須無條件歸還中國的強有力之法律根據。
開羅宣言》內容不到250字,其中與戰後台灣地位有關的協議內容如次:“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製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絕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中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德國投降之後,1945年7月,美、英、中三國首腦和外長在德國柏林西南的波茨坦舉行會議,26日發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此《波茨坦公告》是由美國的杜魯門總統、英國的丘吉爾首相、中國的蔣介石主席,三國首腦簽署,因為當時蘇聯尚未對日宣戰,8月9日蘇聯對日宣戰後,即變成四國宣言。《波茨坦公告》對日本的投降條件,主要規定內容有:第六項去除軍國主義;第七項由盟軍占領日本領域內各地點;第八項履行《開羅宣言》。換言之,《開羅宣言》不是單一的國際協約,還有《波茨坦公告》規定日本投降要履行《開羅宣言》的規定。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中國),這也是盟國最高領導的一貫主張。
8月10日上午2時30分,日本終於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日本外相重光葵,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政府在東京灣的美國米蘇裏號軍艦向同盟軍總司令投降。七日後,日本的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向中國陸軍總司令投降。 此投降文書表示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就必須履行《開羅宣言》的規定。因此,《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日本的投降文書是環環相扣的。《開羅宣言》的效力,是經由盟國與戰敗國等多邊所共同遵守的,是無可質疑的。
日本簽署《投降文書》的1945年9月2日,盟國最高司令並同時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中國地區(滿洲除外)、台灣、以及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中南半島的日軍向中國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投降。”。於是,台灣、澎湖列島等日本割據地,即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書》的國際協議,於1945年10月25日,由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派陳儀上將赴台受降。日方由安藤利吉率16萬駐台日軍繳械投降。接著,陳儀以台灣省行政長官的身份,代表中國政府向全世界莊嚴宣布:“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國政府主權之下……”,曆經殘酷殺戮的血腥風雨50載,兩岸人民終於熬過了漫漫長夜,台灣也重新回到了原宗主國──中國。而其後的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概括承受取代了中華民國的一切權利義務,當然即包括中華民國曾代表中國政府接收台灣歸還中國的曆史事實和其法的規範效力。同時也是延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再度確認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在此,尚要附帶一提的是,美國為其二戰後軍事管轄範圍而錯劃緯度的中方未曾承認的所謂“舊金山和約”中交日轄管,即如今中國政府與民間,包括台灣的正式聲明和保釣人士等,亦即尚與日本爭議中的釣魚台列島(日稱尖閣列島),遠的姑且不贅述,就在1941-1944 年日本占領台灣、琉球群島期間,因琉球群島(即衝繩縣)與台灣即曾為尖閣列島(即釣魚台列島)發生過“主權歸屬”之爭議,1944年業經日本東京法院判認尖閣列島(即釣魚台列島)歸屬“台北州”。此正為日本法院自己之判認。
根據以上事實和過程,台灣經由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接收而完成實質和法理上的接收程序,在國際社會上,台灣的地位歸屬毫無疑義。況且,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12月7日才正式因國共內戰而敗退到台灣(仍在歸屬中國的台灣省境內)。如前述,1945年10月25日派陳儀赴台,自日本手中接收台灣,明顯的亦正由尚位於中國大陸代表中國政府的中華民國之國民政府派出。因此,台灣之歸屬地位自甚明確,豈可謂之為“台灣地位未定”或謬稱“日本僅聲明放棄,並未指定要將台灣交付予誰”雲雲,企圖以為誤導或刻意愚弄台灣人民,妄想能藉此剽竊騙取所謂的“民意”,甚至還有如前述所謂的“保台大聯盟”,竟還能在美國的《華盛頓郵報》刊登大幅廣告文乞討美國“接管”台灣。此等荒謬行徑,實已渾蛋和自我作賤到了極點。
而前述此一《中日和約》(盡管已然失效),複由1960年日本大阪地方一項有關台灣人國籍的判例即指出:1952年《中日和約》的簽訂,已使“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一事觀之,事實上,日本也已在法理上承認了台灣歸屬中華民國意涵之事實。隻不過是,其後所謂的“中華民國”法理上也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取代罷了。曾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已成為中國曆史,而台灣沿舊使用的“中華民國”已成為〈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原則〉內涵蓋的一部分。
六者、如前述,1945年9月2日日本於東京灣的美國米蘇裏號軍艦上簽署無條件投降接受必須履行《開羅宣言》的《波茨坦公告》的《投降文書》等國際法文件的規定,是證明日本將台灣歸還予中國的法律根據。
七者、如前述,1945年10月25日經當時代表中國政權的中華民國自大陸派員抵台接收台灣歸還中國政府的事實是無可置疑的。
八者、1949年10月1日經中國人民的支持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而代表中國的事實,是曆經中國人民選擇和曆史潮流形成的事實。
九者、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1954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台灣為中國之一部分記載入憲,更進一步構成了明確的國內法上的法律根據。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即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十者、1971年10月25日經國際社會絕大多數國家,以聯合國2758號投票決議明確決定恢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從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國際法上概括承受繼承取代了中華民國。換言之,“中華民國”的一切權利義務,已完全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概括承受取代。“中華民國”於法理上已徹底完全消失。而台灣和“中華民國”名稱,事實上應已伴隨著聯合國中國代表權的轉移,而再度轉移為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涵蓋吸收,從而,依法台灣即應因中國主體政權的轉移而轉移的主動回歸大陸新中國政權完成統一。
如前述,經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2758號決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了中華民國原代表中國的一切權利,台灣仍舊使用的“中華民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涵蓋吸收,再也不是代表中國的政權,而隻不過是個待統一協商官署名稱的地方政權。1945年10月25日由當時位於大陸代表中國政府赴台自日本接收台灣的中華民國之此一實質“接收台灣”而取得的管轄治理台灣之主權(好比土地所有權狀),自然應即伴隨著中國代表權和中國主體政權的轉移而移轉為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所有。
再說,1972年7月7日,日本田中內閣成立,9月29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聲明中日兩國關係正常化,建立外交關係,台灣的“中華民國外交部”宣布台灣與日本政府斷絕外交關係。而中國方麵的《中日複交三原則》,就是:第一、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唯一合法政府,采取一個中國的原則;第二、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第三、《中日和約》是非法的,必須廢除。日本幾乎都照北京的意思,隻是複交的第三原則改為《中日和約》已失去意義而失效,保留了日本國的顏麵。
9月29日,外務大臣大平正芳正式宣布:“日華和平條約(即《中日和約》)失去存續的意義,認為終了”。日本進行中日兩國關係正常化,獲得的代價是中國也放棄日本侵華戰爭的賠償請求權。
由此觀之,“台獨”論者主張者一再曲解所謂的“放棄”之意,不僅是在刻意扭曲事實,更係在企圖蓄意誤導台灣民眾,愚弄台灣老實百姓,目的是在剽竊騙取所謂的“民意”,累積其等能持續於島內外訛詐之資本,實甚缺德啊。
台灣或現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除於前列法律文件,已足以證明既已無所謂的“獨立國家主權”外,2004年10月25日,鮑威爾於美國國務卿任內訪問北京期間,受香港媒體鳳凰衛視專訪時,亦曾公開發言表示:“台灣不享有作為一個國家擁有的主權(不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其後不久,於12月10再有阿米塔吉於美國副國務卿任內亦稱:“美國同意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再據2007年9月1日台灣《自由時報》報道稱:美國安會主任韋德寧稱:“中華民國不是個國家”。報道中說,白宮國安會亞太資深主任韋德寧周四表示:“台灣或者中華民國目前在國際社會不是一個國家。”因此,更足以證明“台灣”或台灣的所謂“中華民國”,根本就無所謂的“獨立國家主權”之有。從而,即使台灣所指望的美國亦無立場反對中國大陸統一台灣,台灣或與台灣相附和者,又何有資格與立場和條件談所謂的“歐盟模式”之聯邦製?
如今國際社會的絕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或日本等都承認〈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下,即使日本政府或者甚至美國政府,在心裏上一直覬覦著台灣的政治和經濟利益,也不斷有些小動作,都妄圖維持台海分離現狀以阻礙兩岸統一,企圖能藉以遏製中國大陸成為強國,但也都不敢公然否認〈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即足以確認此一〈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一個中國原則〉是無可質疑的國際共識,與有其可根據的曆史事實和法的規範效力。
綜前所述就曆史事實和法的規範效力上,都清楚顯示台灣早已歸還中國。而〈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又已是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共識。
ZT: 台灣歸屬的曆史事實與法的規範效力
本帖於 2011-01-08 08:16:39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