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台北地院判決指出,陳雲林去年11月訪台時,民進黨於6日舉辦遊行,當天下午,遊行隊伍行經台北市中山南路與仁愛路口的景福門附近時,李姓男子加入遊行隊伍參與遊行,為了衝破警方的盾牌封鎖線,李姓男子手持造勢旗子對警察叫囂、施暴,涉及妨害公務。
警方事後製作發行協和項目辨識專刊供民眾指認,李姓男子的照片也在專刊上,他知道自己照片也在專刊上後,主動向警方自首。
台北地院調閱相關搜證光盤後,認為足以認定李姓男子的犯行,觸犯妨害公務罪,不過該男子在警方還不知道他真實身份下,就向警方自首,因此認定他符合自首減刑規定。
台北地院認為,李姓男子當時因一時激憤而有違法過當的行為,所幸並沒有警員受傷,犯罪後自首、審理中對自己的行為深覺悔意,因此判處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再上訴。
警方事後製作發行協和項目辨識專刊供民眾指認,李姓男子的照片也在專刊上,他知道自己照片也在專刊上後,主動向警方自首。
台北地院調閱相關搜證光盤後,認為足以認定李姓男子的犯行,觸犯妨害公務罪,不過該男子在警方還不知道他真實身份下,就向警方自首,因此認定他符合自首減刑規定。
台北地院認為,李姓男子當時因一時激憤而有違法過當的行為,所幸並沒有警員受傷,犯罪後自首、審理中對自己的行為深覺悔意,因此判處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