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大陸配偶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台依親居留;在台依親居留滿4年,得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期間;在台連續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依規定許可在台灣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可在台工作。
此外,大陸配偶繼承遺產或受遺贈,不適用總額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限製規定,且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 希望看到更多的兩岸有情人終成眷屬... -aa123- ♂ (0 bytes) () 06/13/2009 postreply 09:56:11
• 台灣省有很多針對大陸人的歧視性法規。還老標榜民主人權,惡心至極。 -cpsc333- ♀ (0 bytes) () 06/14/2009 postreply 00: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