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萬兆泡製的「貪汙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是啥東東?

來源: 米台曰3844 2009-04-08 04:29:2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599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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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這是啥東東?
【聯合晚報 記者王正寧/即時報導】

2009.03.26 01:11 pm
立法院中午初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檢察官在偵查中發現貪汙被告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合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說明來源,未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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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來質疑國民黨這所謂陽光法案∶
1.成被告才需說明?其他公職人員不用?這算啥陽光法案?
2.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咧?父母咧?其他親戚咧?放他們名下好了!
3.後三年?後五年咧,不算?那,就後四年進賬就好了!
4.三年徒刑?100億也三年?那麽阿扁隻貪30億,跟餘文一樣關一年,還可提前假釋?
好合算喲


財產來源不明罪 初審過關 貪汙罪被告 須說明財產來源

[記者曾韋禎、王寓中、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製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納入所謂「財產來源不明罪」,未來涉嫌貪汙罪的被告,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否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務部長王清峰也明確表示,此項修法不溯及既往。

不溯既往 藍綠互指有利對方

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後,總統府發言人王鬱琦表示,這是馬總統非常重視的陽光法案,也是馬競選時政見,對澄清吏治有重要影響。馬對此表欣慰,希望國民黨團再接再厲,盡速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修正草案規定,貪汙被告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若有異常增加,而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罰金。其所得或其隱匿財物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必要時可酌量扣押其財產。

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也應交代

國民黨立委吳清池認為,此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司法界大概有八成的人反對,隻是不敢說出來。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質疑,現在起訴的定罪率這麽低,若再給檢察官這把尚方寶劍,要是出現英雄主義或奉命起訴的檢察官,社會將永無寧日。

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諷,國民黨立委推動此案無非是想針對陳水扁,現在不溯及既往了,不能辦陳水扁,也不能辦過去的國民黨的高官。

國民黨立委吳誌揚則反批,本法大赦的是民進黨官員,約束國民黨現任官員,未來還有可能辦到扁家嗎?國民黨立委江義雄抱怨,立委沒退休金,卻也適用此法,是好的沒有、壞的都有份。

各級民代和公務員都適用

王清峰表示,此項修法是約束所有公務員,包括一般公務員、政務官和各級民代,並非針對特定人,考慮到刑事立法的安定性和罪刑法定主義精神,本法不可溯及既往,隻有貪汙被告才有法律義務說明財產來源。

法務部昨晚發布新聞稿呼籲立法院盡速三讀通過「貪汙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法務部說,立法才能根除積弊,澄清吏治,並落實馬英九總統二○○八年競選總統時的廉政革新政見。

法務部說,國際透明組織及台灣透明組織將民意代表的廉潔度,列為國家清廉度的重要指標,隻要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可讓台灣廉潔度排名向上提升。

所有跟帖: 

馬萬兆泡製的「貪汙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隻會罪犯有更多機會解脫 -幾許瘋語- 給 幾許瘋語 發送悄悄話 (48 bytes) () 04/08/2009 postreply 05:57:05

不溯既往??天下竟然有這樣的反貪法律嗎? -austraveller- 給 austraveller 發送悄悄話 austraveller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08/2009 postreply 08: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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