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務機要費,吳淑珍作為一個家庭婦女,並無責任和義務搞清國務機要費的用途及申報程序,她向工作人員提供發票及尋求報銷的行為本身並不犯法,而相關工作人員則有責任予以拒絕,如果這些公職人員聽命於一個無業婦女的指揮而挪用公款,則他們犯了瀆職罪和貪汙罪。
同理,在南港展覽館弊案中,吳淑珍要求內政部長餘政憲將競標評委名單泄漏給蔡銘哲,而餘政憲照辦了,犯罪的是餘政憲,而不是吳淑珍。吳淑珍無權無職,本不能對政府官員下令,餘政憲聽其指示觸法,隻有承擔全部罪責。
再說陳致中,如果無法證明他事先知道他經手的錢屬於非法所得,那麽他就完全無罪。而想要證明這一點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直到現在,扁家在海外的錢到底是非法贓款還是選舉結餘款或政治獻金都還未經法院判定,當然也就無法指控陳致中事先知道那些錢是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