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淚真有效? 高等法院撤銷扁羈押裁定!

本帖於 2011-01-08 08:16:39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綜合報導

儘管陳水扁昨(26)日還押北所,不過陳水扁日前針對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其聲請撤銷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陳水扁遭到聲請羈押的理由已經不復存在,今(27)日上午公告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合議庭認為,原審裁定僅以檢方起訴書認定陳水扁在相關案件中犯罪嫌疑重大,「對於究係依據卷內何項證據資料認定抗告人前開犯罪嫌疑重大,並未為任何較具體之說明,自有裁判不備理由之嫌」

合議庭指出,同時也認為台北地方法院原審裁定所載內容「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部分,甚至非機密費部分之性質及核銷程序,究否均與特別費相同,而得全然比照,即屬待查」,則有關國務機要費之性質及核銷程序是否能全然比照特別費,既尚待查證而不明確,原審據此認定抗告人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所為推論過程有違論理法則。

合議庭也認為,檢方以陳水扁「曾任總統八年」、「將資金轉匯至海外」、「尚有未扣得之钜額資產」等單純之事實,即推論抗告人確有逃亡之虞,其理由尚有不足,要求檢方應該再提明確事實,以昭折服。

合議庭也指出,檢察官所稱「國內外涉犯重罪之權貴人士,棄重保逕予潛逃,甚至流亡境外之例,比比皆是」等語,係與抗告人無涉之事實,自不能比附爰用,因此合議庭認為,原審裁定既有上述諸多可議之處,乃遽為駁回抗告人撤銷羈押之聲請,即有未洽,難昭折服,是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另為適當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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