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媒報道,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在駁回陳水扁撤銷羈押申請的裁定書中指出,陳水扁雖然表示沒有逃亡的動機及具體事證,但是合議庭認為他任台灣地區領導人長達8年、權傾一時,雖然現在已經卸任,但實際上仍屬具相當影響力的人士。
合議庭認為,依台檢方特偵組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來看,陳水扁及其家人與部屬共同涉犯貪瀆,情節嚴重,且通過眾多人頭賬戶與繁雜方式將不法所得轉匯到島外賬戶,難以認定他主觀上沒有藏匿不法利得,供自己或家人享用的意思。
此外,陳水扁雖有隨扈護衛,但實際上隨扈沒有強製陳水扁行動力的權限,也沒有監管陳水扁行蹤的責任。合議庭認為,隨扈原則上不得違反陳水扁的自由意誌,僅能規劃及保障陳水扁的安全,因此陳水扁以身邊有隨扈做為沒有逃亡之虞、不應羈押的理由,並不成立。
裁定書中還指出,陳水扁在過去“機要費案”偵查時,曾勾串多名共犯、證人,自己也坦承“機要費”並無支付給“甲君”,合議庭認為,確有具體事證顯示陳水扁有串證、滅證的動機與行為。
對於陳水扁委任律師稱,羈押使陳水扁與律師討論案件受到限製,影響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合議庭認為,經過調查,律師與陳水扁律見麵大多有50分鍾到1小時以上,律師既然接受陳水扁委任,理應恪盡辯護責任,接見時間不足並非停止羈押的理由。
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認為,陳水扁遭羈押的原因沒有消滅,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因此駁回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兩項。(沈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