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扁抗告 全案羈押部分不得再抗告
中央社 (2009-01-07 14:1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09年1月7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中午駁回前總統陳水扁對二度遭到羈押的抗告,高院認為陳水扁委任律師所提抗告沒有理由,因此予以駁回。全案就羈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
台灣高院認為,陳水扁為卸任總統,一言一行都影響社會深遠,而本案涉及陳水扁至親家人與親信部屬,涉犯的罪責嚴重,陳水扁為求自保,之前已經一再攻擊司法,掩蓋他的涉案重嫌,還曾將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列為絕對機密,足認如果不羈押陳水扁,顯難進行後續的審判與將來的執行,加上陳水扁有湮滅、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顯然無法以具保限製住居方式取代羈押。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的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且高院認為公訴檢察官僅需提出具有表麵可信程度的證據即可,檢察官所提證據資料又與陳水扁涉及相關罪嫌相符,足以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部分,高院再次強調陳水扁委任律師所提的遵期到庭,隻是判斷有沒有逃亡之虞的考量因素之一,並非唯一標準。且陳水扁兩次到特偵組應訊及到苗栗參與法會與到黃姓少年處所,國安局的相關報表並未登載,高院也認為隨扈不能強製陳水扁的行動。加上陳水扁一家曾以人頭帳戶掩飾、隱匿不法所得,可見陳水扁有逃亡動機。
在滅證、串證部分,高院認為國務機要費案在偵查期間,陳水扁曾經要求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做出不利於馬永成自己的供述,陳水扁妻子吳淑珍也曾指示前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竄改國務機要費使用狀況,還曾指示哥哥吳景茂等人搬移钜款。因此認定陳水扁有串證、變造、湮滅證據的情事。
在抗告權的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案件審判中仍然有抗告權,並且認為台北地方法院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將後案併給前案,並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高院駁回扁抗告 全案羈押部分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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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跟他說不折騰,他聽不進去啊!這樣踏踏實實住兩天,不挺好嗎? -TZMAN- ♂ (0 bytes) () 01/07/2009 postreply 04:56:05
• 阿扁患了“現眼”症,出來就是為了進去脫褲再現“眼”! -獄犯2630號- ♂ (0 bytes) () 01/07/2009 postreply 08:16:32
• 那周占春法官怎麽辦? 讓他怎麽繼續混呀 -慘綠- ♂ (0 bytes) () 01/07/2009 postreply 10:36:03
• 屙珍,再給我想個辦法,屙屎賴皮屙怕啥 -壓扁- ♂ (0 bytes) () 01/07/2009 postreply 15: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