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前,在中國買過房子,有很“漂亮”的房地產證。記得剛買房子的時候,因為有貸款,房地產證是在放在銀行(抵押,扣作"人質"了)。有一次要辦什麽事,需要房地產證的複印件,我還跑去銀行複印了,親眼看見了這個大紅的本子。回到家算了一下,我有足夠的現金付清,為什麽要交利息呢。就提早把貸款還清了,把本子領回家。
來美國以後,買了房子,沒看到房地產證,我想,它在銀行裏呢,就沒多問。後來把貸款還了,也沒收到任何房地產證。打電話去銀行和County Recorder Office,說在一開始買房子的時候我就應該收到了Deed。我想起當初看到過這文件,就一兩頁普通的打印紙,我都根本沒把它和房地產證聯係在一起。
上網查了一下,美國沒有政府發的房產證,因為房地產是私人的,賣放寫一個契約給買房,就把房子的所有權交給了額買方,買方就成為了新的擁有者。
我想起我看過我家老房子的房地產證,是1951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的,上麵寫著根據清朝道光xx年的房契而發此證。市房產局檔案裏的房地產證存根還抄錄了以前的房契的內容,估計那時沒有複印件,隻能毛筆抄寫。清朝的房契上的內容,跟美國現在的Deed上的內容差不多。
1956年左右,我們的房子被政府“代管”了。2000年左右,堂哥去要房子。雖然各種記錄表明房子是我們的,市房產局也承認房子是我們家的,但是就是不交還給我們。他們的說法是,當年實施代管,是根據上頭發的文件而執行的,後來沒有文件說要取消代管把房子還給個人。我們問我們的鄰居房子還給了私人是怎麽回事。說是當年(80年代?)有歸僑政策,他們通過這個政策取回的房子。並不存在對所有老百姓歸還房子的政策,如果我們能找到適用我們的政策,那也可以辦理。
也就是政府承認房子是你的,但是就占用著不給你,大概這就是共產主義的一部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