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白乎水滸·裴宣執法

來源: 卜人 2008-01-22 15:08:3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724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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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白乎水滸·裴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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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山好漢中有個鐵麵孔目裴宣,這個綽號不是亂起的,因為裴宣“為人忠直聰明,分毫不肯苟且。本處人都稱他鐵麵孔目”(第44回),裴宣執法鐵麵無私,是個包公海瑞式的人物。梁山大聚義後分配給裴宣的職務是“掌管定功賞罰軍政司”,梁山用人稱得上是知人善任,有什麽特長安排什麽工作,鐵麵無私的裴宣想必會賞罰分明執法如山。

  但是再想一想卻為裴宣捏把汗,他真的能“鐵麵”地執法嗎?不是對裴宣的工作態度有懷疑,而是為他的工作環境感到不踏實,在這個哥哥兄弟的環境中,裴宣能不能對梁山上上下下每個人都不折不扣地照山寨規矩行事,從以後的事實看,情況不那麽理想,裴宣的鐵麵似乎難起作用。

  在梁山排座次後不久的重陽菊花會上,宋江流露出招安的願望,惹得李逵“睜圓怪眼,大叫道:‘招安,招安!招甚鳥安!’隻一腳,把桌子踢起,攧做粉碎”(第71回),李逵這個行為一則擾亂公共秩序,二則損壞山寨財物,屬於違反山寨規矩的行為,應該交由軍政司依法懲處。但是這以後並沒裴宣的事,李逵到底有沒有違規、該怎麽樣懲罰都由宋江一個人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說了算。

  且看宋江是怎麽說的,先是宣布李逵有罪:“宋江大喝道:‘這黑廝怎敢如此無禮!左右與我推去斬訖報來。’”(同前),李逵雖然違規,不過判決如此之快之重卻讓人驚訝。損壞公物和擾亂秩序這兩條罪就算放到宋朝那陣也不至於是死罪,怎麽馬上就要殺頭?梁山山規難道這麽嚴酷,動不動就是死罪,如果這樣象李逵這種毛手毛腳愛闖禍的好漢長十個腦袋也不夠砍的。不過要是為李逵的生死擔心可就錯了,宋江壓根沒真打算殺李逵。

  大家求情後,“宋江答道:‘眾賢弟請起,且把這廝監下。’”(同前),為了這麽點事自己人要動刀子,大家肯定要勸,趁這當口宋江就順坡下驢放了李逵,改判為監押——換個房間睡覺,第二天就沒事了。有罪沒罪重判輕判都由宋江一人自彈自唱,在這樣的環境裏,任憑裴宣是鐵麵還是鋼麵銅麵都沒處使勁,這個“掌管定功賞罰軍政司”隻是擺著充充門麵的。

  宋江這場忽殺忽放的折騰如果認為隻是袒護李逵或嚇嚇李逵就又錯了,李逵是宋江第一心腹,這是梁山上下都知道的事,用不著如此作態。宋江這麽做的用意是敲山震虎,要警告的對象是武鬆,不是李逵。武鬆對宋江詞中招安的意思表示反對在李逵之前,李逵不過是個跟風的,這事要責罰原需先罰武鬆。不過宋江和武鬆的關係不似和李逵那麽近,如果象對李逵一樣把武鬆要殺要砍地折騰一通怕不好收場,說不定二龍山的人馬就要卷鋪蓋走人。所以宋江旁敲側擊,明對李逵,實則暗中警示武鬆。第二天宋江訓斥李逵說的話:“我手下許多人馬,都似你這般無禮,不亂了法度!……再犯,必不輕恕”(同前),這段話更明顯地是在對所有的好漢說,不可冒犯老大的權威。

  梁山上的規矩就是老大權威是第一位的,至高無上淩駕一切,裴宣隻能在一邊晾著,功過賞罰沒他什麽事,規矩在老大權威麵前什麽都不是。比如曹操割發代首的把戲,本來他下的“馬踏麥田者斬首”的規矩是腦袋一拍臨時定的,本是在當地百姓麵前做秀,可巧現世報似的讓曹操自己趕上了,老大無論如何不能砍頭,於是就找出《春秋》“法不加於尊”的話作“理論支持”,割縷頭發意思意思。倒不是非要曹操抹脖子才算嚴格執法,要是這麽死可就“輕於鴻毛”了,隻是做得太虛假,套用一句流行句式,不想死不是曹操的錯,不想死裝出要死的樣子就不對了。如果第一個違反規矩的是小兵,很容易想見肯定被祭大旗了。“法不加於尊”說得太明白,尊者的地位在法之上,法到尊者這兒無效,要發威就隻有去欺負不是尊的人。

  水滸三國是中國世相的縮影,在絕大多數時間裏,中國的法律在權力麵前什麽都不是,所謂的一些執法守法的榜樣頂多隻能算是說話算數,並不是真正的依法辦事。依法除了要嚴格執行,還要求法律本身必需合情合理,執行不合情理的法律是唬弄人。曹操臨時拍腦袋定的法就不盡合理,所以當自己麵對該法令處罰時就尷尬了。更明顯的例子是商鞅徙木立信和吳起北門徙轅,兩人手段如出一轍,在以後的多數時間裏都被視為言必信行必果的正麵事跡。商鞅吳起都是變法者,但他們為變法做的這兩個開端卻不是依法之舉,隻是為了能有效驅使手下的權詐。遵守一條法規的前提是該法規必需合理,不合理的法規(如規定一天隻能吃一頓飯)不應該存在。但是商吳二人立的法令就是不合理的,把一根木頭從城這邊搬到城那邊,就能得到“五十金”“上田上宅”的獎賞,離正常的價值體係太遠了,好比白鐵賣黃金價,是反常事。所以這兩條法令剛出來時“莫之徙”“莫敢徙”的老百姓是對的,保持著正常的思維,天下哪有這好事。但是忍不住好奇的應征者和商鞅吳起兌現的獎賞硬是扭曲了正常的思維,從此以後,老百姓不需要質疑法律是否正確,也就是不需要懷疑統治者,隻要唯命是從就行了。這不是使人走向開明理智,而是把人推向愚昧盲從。徙木立信和北門徙轅短期內對商鞅和吳起的變法事業有推動作用,但長期看是對民智的摧殘。

  妨礙執法的另一個因素是人情麵子,“關係”左右著規矩,李逵和宋江關係好,犯了寨規通常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李逵不止一次擅自下山、胡亂殺人,換別人早該處罰,宋江對李逵也就嗬斥幾句沒事了。正因為以情徇法的現象非常普遍地存在,所以有些人想糾正這種情況,然而“矯枉”常常會“過正”,為了不以情徇法,卻做出既不合情理又不合法律的事,如史載嶽飛常常把兒子嶽雲的戰功瞞下不報,姑且不論嶽飛這麽做是出於什麽目的,但瞞功不報卻和虛報戰功一樣是違法的,都違反了事實。但是由於絕大多數違法動機是為謀取個人利益,嶽飛瞞功卻對自身利益有損,所以這樣的違法行為常常被看作美德,但是法律和道德畢竟是兩回事,正常的法律大多數人可以遵守,道德楷模卻不是多數人能做到的,像嶽飛這種瞞功的“美德”幾乎是逆人的本性,損害自己利益的事動物也不願意接受。法律相對道德的好處就是,不求每個人做得特別好(道德楷模),不差(不違法)就行了。嶽飛隱瞞嶽雲的戰功對國家並沒好處,其實不需要將帥們瞞功,隻要不虛報功績無功受祿就可以了。再者國家難道窮到這個地步,要靠將帥隱瞞功勞省下用於賞賜的支出,這仗也沒打勝的指望了。

  在大大小小的“梁山”上,法規的存在必需要服從這樣一些前提:法規絕對不能超越權力,隻能對無權小權者有效,對大權者和“關係戶”無效,如“法不加於尊”“刑不上士大夫”;法規隻能由大權者控製,絕不允許獨立於老大之外存在,如打官司的最高級別是“告禦狀”,皇帝總是兼任最高法官;法規即使得以實施也不能體現法規本來的意義,隻能為權力的另外目的服務,如宋江對武鬆等好漢旁敲側擊的權謀、商鞅吳起的詐術,更有其它多種花樣,諸葛亮斬陳式是殺雞儆猴、曹操殺王垕是封堵眾口、唐太宗貶徐勣是欲擒故縱,這些打著“法”的旗號的舉動可以有千百種目的和作用,但可以肯定的是沒有維護法律尊嚴的目的和作用。有了這麽多的限製,堂而皇之的王法刑律常常和龔定庵筆下被束縛生長的梅花一樣,病態佝僂,始終難以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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