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江青的罪行和判決書】

來源: 弓尒 2019-09-08 00:12:4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8913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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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第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 

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通過) 

根據中國共產黨十屆三中全會公報,四人幫有以下十大罪狀: 

1、進行分裂黨、篡黨奪權的陰謀活動,妄圖架空毛主席。 
2、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 
3、妄圖打倒周恩來同誌 和一大批中央和地方的黨政軍負責同誌。 
4、打擊和誣陷鄧小平。 
5、在領袖毛主席病重期間,喪心病狂地迫害毛主席。 
6、陰謀推翻黨中央,實行反革命複辟。妄圖使中國共產黨變為修正主義的黨,使無產階級專政變為資產階級法西斯專政,使社會主義的中國重新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 
7、篡改毛主席關於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偉大理論,篡改黨的基本路線,顛倒社會主義曆史階段的敵我關係,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推行一條極右的反革命的修正主義路線。 
8、是一夥資產階級野心家、陰謀家,是一夥徹頭徹尾的極右派。 
9、他們是地主資產階級在我們黨內的典型代表,是蔣介石國民黨在我們黨內的典型代表。他們的社會基礎是地富反壞和新老資產階級。 
10、張春橋是國民黨特務分子,江青是叛徒,姚文元是階級異己分子,王洪文是新生資產階級分子。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的決定。隨後,特別檢察廳、特別法庭宣告成立並開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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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法字第一號

公訴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兼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副廳長喻屏、史進前,檢察員馬純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聲、王耀青、馮長義、曲文達、朱宗正、江文、孫樹峰、李天相、沈家良、張中如、張英傑、張肇圻、孟慶恩、圖們、鍾澍欽、袁同江、敬毓嵩。

被告人江青,女,現年六十七歲,山東省諸城縣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組”副組長,中共第九、十屆中央政治局委員。現在押。

 

(一)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為首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

江青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1967年7月,江青夥同康生、陳伯達作出決定,對劉少奇進行人身迫害,從此剝奪了他的行動自由。自1967年5月開始,江青直接控製“劉少奇、王光美專案組”,夥同康生、謝富治指揮專案組對被逮捕關押的人員進行逼供,製造誣陷劉少奇是“叛徒”、“特務”、“反革命”的偽證。1967年,江青為了製造迫害劉少奇的偽證,決定逮捕關押楊一辰、楊承祚、王廣恩和郝苗等十一人。在楊承祚病危期間,江青決定對他“突擊審訊”,使楊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揮的專案組也使得王廣恩被迫害致死。江青夥同謝富治指使對病勢危重的張重一多次進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後僅二小時即死去。江青夥同康生、謝富治等人指使專案組對丁覺群、孟用潛進行逼供,製造偽證,誣陷劉少奇是“叛徒”。由於江青等人的誣陷,致使劉少奇遭受監禁,被迫害致死。

1968年7月21日,江青夥同康生密謀誣陷中共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八十八人是“叛徒”、“特務”、“裏通外國分子”。

1966年至1970年,江青在各種會議上,點名誣陷中共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二十四人,使他們一一受到迫害。

1966年12月14日,江青點名誣陷張霖之,使他被非法關押,並被打成重傷致死。同年12月27日,江青誣陷全國勞動模範、北京市清潔工人時傳祥是“工賊”,使時傳祥遭受嚴重摧殘,被折磨致死。

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首要分子。江青對她所組織、領導的反革命集團在十年動亂中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顛覆政府、殘害人民的罪行,都負有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被告人江青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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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對各被告的判決

本庭根據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江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陳伯達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黃永勝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吳法憲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李作鵬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邱會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江騰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以上判處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1981年1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兼特別法庭庭長:江華

副庭長:伍修權 曾漢周 黃玉昆

審判員:王文正 王誌道 王戰平 甘英 史笑談 寧煥星 司徒擎 曲育才 朱理之 任成宏 任淩雲 劉麗英 劉繼光 許宗祺 嚴信民 蘇子蘅 巫寶三 李明貴 李毅 吳茂蓀 沈建 張世榮 張敏 範之 費孝通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1981年1月25日

書記員:郭誌文 黃林異

 

 

 
 

兩案”辯護律師組組長張思之回憶,雖然有電視轉播,但不是直播,

“庭審上有一些不愉快的事情統統掐掉了,比如江青和法官對罵的片段。”

 

王文正: 量刑這裏麵有幾個,中央政治局常委,鄧小平同誌的意見還有其他人的意見,是江青判死緩,

從各方麵考慮,張春橋判死緩,其他的沒定。後來到了特別法庭判的時候,民主黨派要判死刑。

我們大家就發言了,很不容易,他們一定要判死刑的,最後經過好多次討論,說江青這個地位,

江青這個情況,從長遠的曆史來看,判死緩,判死刑後果不好。所以最後,全國35票都同意判死緩,

這個是合法的,最後民主黨派也同意了,也同意了殺頭不好,

“文化大革命按”搞得這樣子,殺江青一個頭就搞好了?

 

王文正 回憶說,通過了反複的討論和打磨,判決書終於在庭審結束後不久完成了。

而在這份判決書麵世前,還要經過更高層領導的審核。

這是最後審判完了以後,有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報中央定,起訴書中央沒定,

就是起訴書要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這個審判指導委員會同意就行。

但是判決書是中央政治局通過的,政治局全體會議通過的,這個黨內不通過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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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根本上,是的,所謂正麵提提,是為了更徹底地負麵否定,屁股和落腳點都是為了 否定,否毛,非毛... 弓尒 -  給 弓尒 發送悄悄話 弓尒 的博客首頁 弓尒 的個人群組 (283 bytes) (16 reads) 09/07/2019  16:19:20

• 你才是不讀書不看報不學習的主兒。應該好好學習決議 aebny -  給 aebny 發送悄悄話 aebny 的個人群組 (245 bytes) (8 reads) 09/07/2019  16: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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