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正”是謊言:從鄧玉嬌案想起

本帖於 2009-06-23 08:59:42 時間, 由普通用戶 開心豆豆 編輯




謝盛友:“法律公正”是謊言:從鄧玉嬌案想起

鄧玉嬌被抓了,沒有人覺得奇怪。奇怪的是,國內司法機關這樣對待她。在鄧玉嬌案件中,國內民眾異議最多的是公安機關對“正當防衛”的否定。根據中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國內民眾關心的是,看你司法部門如何審理和判決這個案子。
在西方的法治社會,人們說司法公正,而不說法律公正;人們強調法律程序公正,而不是說法律公正。判斷法律程序是否公正,至少要考慮如下內容:
首先、在做司法決定時,十分重視當事者(包括律師)參與和有表白的機會。
第二、司法程序能夠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以事實為依據,所應用的規則始終如一。
第三、當事者希望受到尊重,保持尊嚴,自己的權利能夠得到承認。
第四、執法者能夠考慮當事者的需求與關心,以誠實的態度與他們交流。
在考慮是否接受執法者的決定時,對上述每一項的關注都遠比對裁決本身的公正性或有利性的評價更為重要。

國內人們關心的是,鄧玉嬌擁有以上這些權利嗎?哪怕有一條也好。
至少我認為,如果鄧貴大等人有強奸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前提,那麽,鄧玉嬌屬於正當防衛,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新華網武漢5月31日電,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的“鄧玉嬌案”已偵查終結,於5月31日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經深入偵查,全麵收集證據,認為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其致人死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案發後,鄧玉嬌用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報警,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具有自首情節。
公安機關根據律師的申請並考慮到鄧玉嬌的身體狀況,對其變更了強製措施,實施監視居住。目前,鄧玉嬌由家人陪伴生活。
相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文來源:新華網 )
(http://news.163.com/09/0531/22/5AM62PUN000120GU.html,2009-05-31,新華網)

在思考鄧玉嬌的時候,我想起“法律公正”這四個字,那是人治社會的一大謊言。

當年我很小,生產大隊派人到村裏來宣讀中共中央文件,是粉碎四人幫的內容。大隊書記讀完文件,讓社員們談體會談感想。書記說:“江青過著資產階級腐朽的生活,睡覺的枕頭旁邊放置一罐紅糖一罐白糖,她想吃白糖就吃白糖,想吃紅糖就吃紅糖。”
我三姑婆說:“人家是皇後,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皇帝的老婆就有權利吃紅糖糖白糖。”三姑婆是文盲,不識字,但是她知道,國家有法律保護“皇後”的特權。這個特權的背後,說明法律本身不一定是公正的。

法律正義論:照例對“正義”一詞嚐試進行語源分析,“法學”英文 jurisprudence 即是juris-prudence,juris與just同歸一源,just乃是“公正”,justice為“正義”,並引申至“法官”。當然,jurisprudence一詞今日多被迻譯為“法理學”,但窮究拉丁詞源乃是jurisprudentia,實是作為法學整體的泛稱而使用。Juris本為拉丁語的iuris,即為“正義”之意。

所謂公正就是公平正義,法律條文本身不一定就是公正的,把法律比喻天平也不恰當。天平是最原始的計重秤,是一種測量物體重量的裝置,一般構造為一根直柱上支著一根橫杆,而杆的兩端則各懸掛著一個小盤。當進行測量重量時,其中一邊的小盤放置被測量的物品,另一邊則放置若幹數量的砝碼,使兩端呈平衡狀態,屆時隻要計算砝碼的重量,便可得知該物品的重量。
可以這麽說,法律是左邊的砝碼,犯罪事實是右邊的重量,法官根據砝碼來量刑,這一過程,若兩端呈平衡狀態,那麽司法就是公正的。準確地,應該說“司法公正”或“司法不公正”,或“法官判案公正”或“法官判案不公正”。
所以,“我們國家的法律是公正的”,這句話一直以來不但是錯誤的宣傳口號,而且是人治代替法治的大謊言。連國內的老百姓一直都這麽認為:“我們還是相信法律的,畢竟在我們老百姓心裏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麵前應該人人平等。”

我閱讀了國內一些法院的文宣,比如“法律的力量在於公正,法官的分量也在於公正。”(某法院院長語)“隻要你堅信法律是公正的,你的官司就一定會得到公正處理。”(某審判長語)這些話都值得商榷。

英國大學者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這就是說,法律本身不一定公正,司法執法一定要公正。公正司法,就是公而無私,不偏不倚,尊重事實,尊重法律,嚴格按照法律原則辦事,公平、公正的審理好每件案件,讓贏者贏得堂堂正正,輸者輸得明明白白。

人與法律關係歸根到底就一個問題:是人在法之上,還是人在法之下?
如果有人,哪怕隻有一個人在法律之上,那麽這就不是一個法治社會,而是一個人治社會;反之,如果所有人,特別是政府首腦,都在法律之下,沒有人在法律之上,那麽這就是一個法治社會,而不是一個人治社會。

寫於2009年6月1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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