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很多人已經了解哥倫比亞大學”床墊“事件, 我再重複一下背景:
大概七八年前, 哥倫比亞大學一個一年級女生艾瑪向學校控告同校一個二年級男生保羅性侵,學校有一段時間沒回應, 二三個月後約談了保羅(約談時艾瑪不在場), 結論是:沒有證據接受艾瑪的控告。於是,艾瑪開始抗議,她本人是學行為藝術的,她的抗議就是帶著一床墊行走在校園。其間, 多次艾瑪的支持者在校園大規模抗議。抗議半年、一年後,艾瑪直接到警察局報案,警察局審查後也以證據不足拒絕立案,艾瑪的支持者又有進行警察局附近的抗議活動。其間, 艾瑪也成為新聞人物, 上大報刊、大電視采訪。
這個問題,學校再沒有其他行動, 盡管學校受到各方麵壓力。艾瑪一直抗床墊抗議直至畢業, 包括畢業典禮上當著數千同學家長校友,帶床墊上台領畢業證。畢業後, 艾瑪繼續以床墊作為她行為藝術工作的主題。
其間, 保羅有向法院提告哥倫比亞大學沒有保護他的“合法合規”的學習權力,因為他不僅心理壓力很大, 而且不斷受到“QUASI-PHYSICAL”騷擾。但法院也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立案。
先講一些證據:艾瑪和保羅滾床單多次,社交媒體、手機上信息都顯示他們是FRIENDS. 被認為性侵的那次發生在艾瑪的房間,那次床單運動後, 他們繼續熱絡友好聯係十幾天(包括約再次單獨見麵好好聊天)。但十幾天後,艾瑪提告,這樣任何物證已完全消失(比如身體上的傷害痕跡)。艾瑪提告的一個原因是:保羅的前女友告訴艾瑪,保羅與前女友滾傳單時有強迫女方的傾向、和運動中有暴力或激烈動作;另外,另一個女生說,在一次PARTY上保羅想強吻或強擁抱她。於是, 艾瑪決定自己站出來“為民除害”。
大學的DUE-PROCESS, 大學約談保羅時,沒有邀請艾瑪在現場質詢,因為大學可以認為艾瑪想表達的、能提供的證據都已經在她的檢舉材料裏了。大學紀律部門有權威根據雙方講述做出決定, 不一定非得有雙方質詢。
但美國的流行文化、政治正確是:“弱勢團體”成員可以不尊重DUE-PROCESS。
艾瑪、很多其他人講到:艾瑪經曆了多少痛苦。但保羅也表達了:他受到了多少傷害。先不說艾瑪的痛苦有沒有臆想的部分,保羅一當被“行動”, 輕則被開除(也幾乎很難再上其他大學)、重則坐牢。從DUE-PROCESS的角度肯定要考慮到“行動”產生的後果。
最後分析艾瑪的痛苦, 滾床單後, 一開始艾瑪沒有表達痛苦,艾瑪的痛苦隨著檢舉、控訴、抗議不斷進行被一次又一次上綱上線的提升、放大(就是越講越痛苦)。當然, 有心理學專家說: 這是符合受害者的心理過程的(意味著:行動結束後, 痛苦是可以一次一次開發、啟發出來的)。另外, 艾瑪的痛苦有多少是因為她的抗議沒被接納而引起的(也就是說其痛苦並不是那次滾床單直接引起的)?
回到標題:在兩個人之間發生,沒人看到、沒有物證的情況下, 有多少男女之間的事是說得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