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網友好,還沒有謝網友體會得這麽深。

來源: 大河雅魯 2008-04-17 09:55:2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46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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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意心位法上,一點粗見:

西方人大致認為,人之初性本惡,所以治於法,博愛是社會倫理常識,在法麵前顯得弱化。東方人認為人心本善,講以德服人,仁致天下,可施情於法情法不分又太多。但法是必需的,如同衣食。法讓大多數人的愛獲得保護,人不獨善獨惡,所以有保護的愛比無保護的愛更易於維係。

德仁的標準因人而異的時候,會更難約定和解釋。人的認知習慣於有形的東西。

所以,德高於法的前提可能是法律的相對完善。

主教同性戀和離婚率高,也許就是人在追求自由的過程中,改變了道德標準,而法律總是落後於人的改變,當改變不會變成社會問題或災難時,當同性戀和頻繁換伴兒還沒對其他人傷害太大,社會和法律就又尊重了人類的自由一次。可不會沒完沒了。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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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幫助思考。收藏! -謝盛友- 給 謝盛友 發送悄悄話 謝盛友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17/2008 postreply 1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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