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大致認為,人之初性本惡,所以治於法,博愛是社會倫理常識,在法麵前顯得弱化。東方人認為人心本善,講以德服人,仁致天下,可施情於法情法不分又太多。但法是必需的,如同衣食。法讓大多數人的愛獲得保護,人不獨善獨惡,所以有保護的愛比無保護的愛更易於維係。
德仁的標準因人而異的時候,會更難約定和解釋。人的認知習慣於有形的東西。
所以,德高於法的前提可能是法律的相對完善。
主教同性戀和離婚率高,也許就是人在追求自由的過程中,改變了道德標準,而法律總是落後於人的改變,當改變不會變成社會問題或災難時,當同性戀和頻繁換伴兒還沒對其他人傷害太大,社會和法律就又尊重了人類的自由一次。可不會沒完沒了。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