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joying鬥嘴過程

來源: 艾昂飾 2012-01-28 23:48:08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819 bytes)
回答: 看方舟子鬥韓寒masterfox2012-01-28 22:57:27

  2012年1月29日,作家韓寒委托律師,就知名科普作家方舟子(方是民)通過互聯網“質疑韓寒代筆”其間造謠、對韓寒名譽造成損害事宜,在上海提起法律訴訟。
  路金波的說法是:鑒於方舟子在質疑過程中,多次使用明顯歪曲的事實,多次進行誤導的推理,得出與真實情況完全相反的結論,並大肆傳播。造成對韓寒名譽權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犯,韓寒向上海主管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開更正、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韓寒要終於決定要起訴方舟子了,我認為:韓寒輸定了。
  原因如下:
  先看一下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麵、口頭形式詆毀、誹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接下來是分析 :


  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說,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也就是說:韓寒首先要證明方舟子降低了自己的聲望。還要證明方舟子使用了“侮辱、誹謗等方式”

  代筆算不算是降低聲望呢?

  如果認為代筆行為本身是一種合理的常見的行為,那麽就算韓寒沒有代筆而方舟子指責韓寒有代筆,韓寒的名望聲譽也不可能受到影響。既然韓寒的名望聲譽沒有受到影響,那麽韓寒的起訴就會被駁回。

  如果認為代筆行為是不對的,會影響到韓寒的名望聲譽。那麽韓寒應當考慮一旦認定代筆不對,會影響到多少其他有代筆的作家?

  接下來最為關鍵就是方舟子有沒有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了。

  在討論侮辱時,要注意: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於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方舟子沒有侮辱韓寒。恰恰相反,是韓寒在用惡毒的語言在攻擊方舟子。這一點非常明確,博客文章中記載得非常清楚。

  誹謗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詞,所謂“因 言 獲 罪”、“跨 省 抓 捕”都來源於此。誹是背地議論,謗是公開指責。什麽是誹謗呢?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方舟子的行為完全不構成誹謗。因為方舟子的策略非常明確:以子之矛,攻之子盾。以韓寒和韓寒父親的言論,來駁斥韓寒。如果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那也是韓寒和韓寒的父親自己的捏造,不是方舟子在捏造。既然方舟子沒有捏造事實,方舟子也就不構成誹謗。

  假設認定方舟子就是“侮辱、誹謗等方式”了,那麽誰來承擔責任呢?

  有人認為,這太明確了嘛,就是方舟子一個人嘛,難道還會有其他人比如網民來承擔責任嗎?

  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倒黴的是一大堆“網絡服務提供者”,比如新浪網。這些網站會袖手旁觀嗎??韓寒這一起訴,不就得罪了新浪網等網站嗎??

  綜上,韓寒起訴方舟子一定會敗訴,而且韓寒的起訴非常的愚蠢,得罪太多的人了。

  有人說,雖然韓寒一定會敗訴,但是這也有價值嘛。就是可以判斷出韓寒究竟有沒有代筆嘛。這樣想就錯誤了。

  民事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韓寒主張方舟子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是韓寒舉證。韓寒真的有能力舉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代筆嗎??極為困難。

  韓寒的證據,根據路金波的說法:韓寒自行整理了1997-2000年間的手稿、通信、素材本等資料,合計約1000頁。這些資料將進行公證和真實性司法鑒定,包括紙張的年份鑒定、韓寒的筆跡鑒定。韓寒認為這些資料足以證明包括《求醫》《書店》《杯中窺人》《三重門》等均為自己獨立創作。韓寒並舉證部分相幹人員,證明寫作過程及參加“新概念”作文比賽無“代筆”“作弊”行為。

  路金波的想法太天真了。為什麽呢?

  “韓寒認為這些資料足以證明包括《求醫》《書店》《杯中窺人》《三重門》等均為自己獨立創作。”但是正如方舟子在《“天才”韓寒參加新概念作文大賽之謎》講的:本文寫完後,發現韓寒更新博客,宣布他將在今年4月1日出版《三重門》手稿。我不知道這能夠證明什麽。即使是有人代筆,當時也肯定是由他抄寫了投稿的,當然有手稿存在。不過,作家公布手稿供研究,總是好事,何不現在就先掃描一部分手稿上網?須知韓寒的手稿在網上極難找到,目前我隻看到他的二年級作文、《杯中窺人》的開頭的手稿,以及他在高一時向胡瑋蒔編輯承認自己一時衝動犯錯誤的信件手稿。

  手稿沒有什麽證明目的,證人也不能夠證明什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

  也就是說證人是要出庭當麵質證的,證人是要麵對方舟子一方的詢問的。這下子熱鬧了。別的不用說,單就是此前的文章中所暴露出來的一些矛盾:比如:寫《杯中窺人》一文中,是用的紙呢,還是布呢,還是什麽樣的紙呢。這一項,就足以讓所有的證人吃不了兜著走。大家想一想,幾個證人在法庭上作相互矛盾的陳述,這是一件多麽尷尬的事。法庭怎麽可能采信這種相互矛盾的證言???作為旁聽的群眾,作為采訪的記者,你們看到了韓寒的證人在法庭上相互矛盾,你們是什麽樣的心情。或者你們看其他的電視劇和電影,看到法庭的戲,看到法庭上一個律師指出對方證人的相互矛盾的陳述時,你們是什麽樣的心情。

  如果證人也學習韓寒,證人像韓寒在《我寫下的這些都可以成為呈堂證供》一文中寫的一樣:“而且仔細回憶,我隱約記得我當時的心態,可能“布”字和“不”諧音,還可以發揮一些關於人生被浸染但人性中又有天然的反抗之類的一個伏筆,結果寫到最後給忘記了。”證人遇到矛盾之處就說自己忘記了,這更加麻煩。對韓寒有利的,你證人就記憶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對韓寒不利的地方,你就忘記了。有這麽碰巧??這明顯就是在作偽證嘛。在法庭上作偽證後果嚴重。

  韓寒在博文中的一些辯解理由是:“*****”、“忘記”,這些在法庭上通通是不能夠成立的。在法庭上,證人和韓寒都不能夠說自己“*****”、“忘記”。

  “*****”嗎?既然你要“*****”,那麽“*****”的後果或者說苦果就有“*****”的人來承擔,誰“*****”誰負責,不可能說因為韓寒“*****”了所以方舟子倒黴。也就是說如果韓寒提出了“*****”,那麽方舟子勝而韓寒敗。

  “忘記”嗎?對自己有利的就記得,對自己不利的就忘記。在博客中欺騙一下小朋友是可以的,但是到了法庭上就不行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麵、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也就是說:1、方舟子和韓寒的爭論中,根本不存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所以法院不會去搜集證據。證據還要由韓寒和方舟子來搜集。

  如果方舟子和韓寒的舉證都不力,都有欠缺,法院不能夠得出韓寒是否有代筆的結論。法院會不會主動搜集證據以弄清楚事實再判決呢?不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也就是說如果韓寒不能夠自己證明自己沒有代筆,韓寒就敗了。韓寒這次真的要剖腹驗涼粉了。

  綜上,通過審判還是無法判斷出韓寒究竟有沒有代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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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最新的回應,很逗 -艾昂飾- 給 艾昂飾 發送悄悄話 (211 bytes) () 01/28/2012 postreply 23:53:41

回複:方舟子最新的回應,很逗 -艾昂飾- 給 艾昂飾 發送悄悄話 (608 bytes) () 01/29/2012 postreply 01:02:17

中國當前的社會需要方舟子這樣的人,韓寒可有可無 -決不撒謊- 給 決不撒謊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29/2012 postreply 01:49:57

打倒天才,到是符合普通人的潛意識想法,否則多年的努力和成功還比不上天才,且不氣悶 -masterfox- 給 masterfox 發送悄悄話 masterfox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29/2012 postreply 02:21:48

韓寒是時代怪胎 -逃離獅城- 給 逃離獅城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29/2012 postreply 05:23:59

告上法庭那是找台階下。 -masterfox- 給 masterfox 發送悄悄話 masterfox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29/2012 postreply 02:35:56

狐狸少爺所言有理 -逃離獅城- 給 逃離獅城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29/2012 postreply 05: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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