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其他流氓活動”過去被理解為包含雞奸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中對“其他流氓活動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的”的解釋是:“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國人,與之搞兩性關係,在社會上影響很壞或造成嚴重後果的;”“雞奸幼童的;強行雞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多次雞奸,情節嚴重的。”(217頁)1994年1月出版的《刑事法律適用手冊-刑事辦案551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人民法院出版社)重複了以上內容。(183頁),並補充了對以下問題的回答:“254、對雞奸行為如何定罪處刑?答:關於對雞奸行為如果定罪處刑,刑法沒有具體規定,1984年5月25日大連市委政法委員會就此問題徵求法製工作委員會的意見,法製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經研究認為:對這個問題在起草刑法中研究過。這種行為雖有一定的危害性,但不宜單列罪名。對這種行為一般可由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意見屬內部交換意見,可供執法機關在辦案中參考。”
沒犯罪?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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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屬於告訴乃論的,沒受害者去告就沒罪,總不成大師你作為受害者去提告
-臭鼬,花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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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2011 postreply
07: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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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的言論屬於公然違法
-橐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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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2011 postreply
07: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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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的精神損失不是更大??? 告! 一定要告!!!
-臭鼬,花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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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2011 postreply
07: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