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夏天,上海福州路老半齋菜館附近的民宅裏發生了一起殺人案,被告殺人犯王**的家屬來到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六分所,委托著名大律師葉傳岵為他出庭辯護,我作為葉律師的助理全程參與了該案的司法過程。
其實案情並不複雜,被告王**高中畢業工作後與住在他家不遠的女孩(被害人)談起了戀愛。女孩母親移民去了香港,她一人無工作獨居,平時生活靠住附近的外婆照顧,兩人已經發生了性關係,但由於女孩母親不同意他們結婚(估計是要計劃接她去香港和男方條件差的關係),所以婚事一直沒有進展,王**平時省吃儉用,在女孩身上花了不少錢。由於女孩長相靚麗,喜歡沾花惹草,難免搞的滿城風雨,加上長舌婦誇張的形容她為弄堂裏的“拉三”(女流氓),引起王**的憤憤不平,兩人三天兩頭吵架,鄰居也是見怪不怪,習以為常了。
一天晚上,在女孩家兩人又爆發嚴重口角,平時內向(一根筋的人)的王**操起了房間裏的螺絲刀,揮舞著威脅女孩“你再罵我就捅死你”,沒想到女孩反而罵的更加厲害,最後悲劇發生,螺絲刀捅入了女孩的胸膛,因為是夏天女孩隻是穿薄薄的睡裙,沒能抵擋住凶器,倒在床上,沒多久就斷了氣。王**嚇的也昏睡過去,一覺醒來知道自己闖了彌天大罪,性命難保,居然撲到女孩遺體上,做出了奸屍的大逆不道之事。天亮後,王**回到了自己家,與父母告了別(沒說殺了人),然後去找他在黃浦區法院工作的同學,同學讓他去自首爭取政府寬大處理。於是他就步行到金陵東路河南路口的黃浦區公安局自首了。
中美兩國的司法製度不同,美國的律師從犯人一被捕就可以介入司法進程,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電影裏常見的警察抓人時必須說的“你可以保持沉默。。。”那是眾所周知的。而八十年代的中國,刑事訴訟案件裏,律師隻有在被告接到公訴書後,家屬才能去委托律師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後還需去法院辦理確認案件辯護人資格的確認(此規定好像延續至今)。由於人命關天,葉傳岵律師接下案子後,要求我們馬不停蹄立即展開工作,我和搭檔小徐分別向自己的工作單位請了幾天假,全力以赴地開展調查取證。
我們去了位於福州路江西路口的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如今是交通銀行總部大樓)調閱案卷卷宗,還去了被告的高中和工作單位以及派出所,在基本了解了案子的來龍去脈和被告的基本情況後,我們開始最關鍵的一步,會見被告。
那是一個烈日炎炎的下午,我和小徐手持律所介紹信和法院確認的辯護人資格證明,來到位於南車站路的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如今成了上海公安局公共交通執法大隊的辦公地點),進入看守所的會見場所,與如今電視劇裏審訊犯人一樣的場麵,被告帶著腳鐐手銬慢吞吞地步入審訊室坐下,又像極了電影裏的場麵。被告是一個看上去不善言辭的內向性格的人。由於會見時間有限製,所以我的提問集中在兩點:
- 你的凶器是哪來的,這個至關緊要,如果是當天被告自己帶去的就證明是預謀殺人,他的回答是螺絲刀是好久前他帶去幫女孩修電燈的。
- 你為什麽在殺人後還要去奸屍,他回答是因為他實在太愛她了,雖然他們沒有結婚但他早就把她當成自己老婆一樣,現在她死了,自己肯定也會償命,所以就想再最後一次與她發生性關係吧,其思維邏輯簡直是不可理喻。
結束調查取證後不久就迎來了正式開庭審理過程,我們在葉律師的帶領下來到了福州路的中級法院審判大廳,由於案件涉及到奸屍情節,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法庭上隻有法官、公訴方、辯護方和被告,奇怪的是連被害人和被告雙方家屬也沒有出現。根據葉老師安排,在公訴人發言後,由我發表辯護詞,他主攻最關鍵的交叉辯論,由於這是我第一次在法庭上發言,所以我至今仍然清楚的記得我們辯護詞的三個觀點:
- 被告並非有預謀的蓄意殺人,而是在與被害人激烈爭吵中受刺激而臨時起意的殺人行為,凶器並不是他當天攜帶進入房間。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是存在一定的過錯,案件發生存在因果關係。
- 被告沒有任何的不良犯罪記錄,在學校和工作單位都是遵紀守法的。
- 被告具有明顯的自首情節,符合法律規定的寬大處理的條件。
綜上所述,請求法庭在量刑時酌情考慮(實際就是希望能判個死緩)。
接下來進入激烈的法庭辯論,公訴人是上海市檢察院的一個姓季的年輕檢察官,他與葉律師唇槍舌劍,進行了精彩紛呈的交叉辯論。我隻記得對方反複強調:法律規定自首可以從寬處理,但不是應該從寬處理,像被告這種情節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必須嚴懲不貸。。。
法庭沒有當場判決,庭審後個把星期,我們再去法庭聽取了判決,結果沒有懸念的判決被告死刑立即執行。我征求被告意見是否要上訴,他帶呆滯的目光說“要”,辦理完手續,我就再也沒有見過他。一個月後上海高院無懸念地駁回了被告的上訴,執行了死刑。
這個結果葉律師早就預見到了,主要原因一是奸屍情節而且當時國內嚴打犯罪,從重從快,二是被害人母親屬香港居民,涉外,而且被害人家屬堅決要求以命償命。
兩個處於花樣年華的青年就這樣消失了,我在案卷中看過被害人生前和死後的照片,眉清目秀的外表和死亡慘烈時形成了太大的反差,而王**,一個外表憨厚的小夥子卻因為一時衝動犯下殺頭之罪。
三十多年過去了,類似的案件已經有了新的司法解釋。被告屬於激情殺人,是刑法理論上激情犯罪的一種,與預謀殺人相對應,即本無任何故意殺人動機,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進而將他人殺死。所以在“激情殺人”的構成要件裏,被害人一定要存在某種過錯或不當,從而對行為人造成了強烈的精神刺激;行為人由於這種精神刺激,喪失或弱化了自控能力,實施殺人行為。
中國刑法中雖然沒有直接引入“激情殺人/激憤殺人”的概念,但在司法實踐中是充分考量這一點的。最高院2010年2月8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第22條規定“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這裏實際上已經隱隱看到“激情殺人/激憤殺人
概念的影子。 如果被告同時有自首、悔過情節,法院往往也會支持辯護意見(並指出被害人存在過錯),從輕處罰而判死緩。
PS:具有諷刺意義的是,那位季姓檢察官也是一路飛黃騰達,多年後成為全國十大人民檢察官,並位高權重,在2015年前轉行去了著名大企業上海複星集團任黨委副書記,分管反腐倡廉,結果在2016年1月涉嫌嚴重違紀,同樣身陷囹圄,令人唏噓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