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個國外的。一個女友準備嫁給個老外,他離過婚,無孩子。倆人收入有些差距,還有兩處房子。於是他就提出婚前公證和協議。女友也不在意,就做了。倆人不但把婚前的分清,還寫清楚了婚後男方負責付房貸,房子還是男方名下,女方交水電(住的那棟),房屋修建費由男方出;吃飯倆人平分,出去旅遊平分。如果有孩子,男方要出保姆費等等。反正大大小小都寫得挺清楚的。倆人倒也挺和諧,偶爾女方抱怨下男人不會投資,另一套房子空著不進錢,但抱怨道最後總是說:反正也不是我的房子,他付錢就是了。我聽著常想,這倒也解決了不少家庭財政糾紛。
唯一一次意外,是男人要因公搬家到美國另一州,於是當然要求女方辭職跟他搬過去。當年倆人婚前協定寫得那麽細,就是沒考慮到如果這種情況下,男方是否要養著女方,還是要女方接著付各種支出。倆人為此有過小小的不和諧,男方開始認為女方有一定存款去付一些生活費,於是女方就說那她先不搬,等找到工作再搬家。。。最後倆人還是一起搬過去了,女方就出飯錢就成了。好在女方很快就又找到了工作,於是又和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