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美國,對我實屬無奈。我是來埋葬一段感情”
樓主很可能是在國內已結婚,然後老婆先出國,在美國有了外遇,但源於夫妻一場,答應幫樓主來美並以夫妻身份辦綠卡。並且即使以親屬(夫妻)關係拿到綠卡,也不可能立刻離婚,因這樣移民局發現後就會有麻煩。當然在這期間(法律上仍然還是)妻子不可能會給樓主任何經濟上的幫助。在雯雯去加拿大時,樓主綠卡還沒辦好,所以不可能和雯雯結婚。而雯雯的姑姑很可能在加拿大給雯雯介紹了(或雯雯本來就是以結婚探親名義去的加拿大)男朋友,再加上簽證原因進不了美國。
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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