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應有自由選擇居住地的權利。還是缺乏人權。這個悲劇USA不會有。

來源: 阿裏 2013-01-28 07:22:38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0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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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的,她的要求在美國相當於一個博士後和哈佛係主任說,留我當教授。 -走你- 給 走你 發送悄悄話 走你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28/2013 postreply 08: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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