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先討論文章中所讚美的丙的作法:“他進來之後,什麽話也不說。該吃飯的時候吃飯,該睡覺的時候睡覺。當醫護人員給他刮臉的時候,他會說聲謝謝。第28天的時候,他們就讓他出院了。”當人進了精神病院,當成精神病人後(故事講是給病人轉院),如果你什麽也不說,大夫會自然把你當成病人,而不會重新把診斷你是否是病人,所以他們會給你吃病人該吃的藥,不會因為你很“老實”就不給你吃藥。原因是大部分精神病人大部分時間表現都正常,但隻要是給定性的,都要按時吃藥。如果這篇文章是真的,丙應該是吃了28天藥,讓大夫覺得他可以出院了。至於病人吃什麽藥,那要看“丙”原來的診斷了。那些精神病人的藥有啥副作用我就不講了,肯定不比甲或乙紮的那針強。也許有人會說,大夫也許從沒把丙當病人看,沒給他要,隻是觀察他,那我問:哪個醫院會憑白無故觀察人28天,一周最多了。總之,要不是無家可歸者,沒人會心安理得地吃著藥。
這樣命題下,一個人要證明的其實不是他是正常人,而是應該證明他是他自己,不是那個有名有姓的病人,那個司機負責運送病人,不是收集路上瘋狗,肯定會有警察或者其他大夫關於這些病人的記錄,或者有名有姓,或者有身體外型等等描述,應該是有案可查的。如果三人被騙上車,也該有各種證件,證明自己是誰。另外,國外的精神科病房,病人也可以對外打電話,給家人,給社工。就是醫院也必須聯係病人的直係親屬。。。。不管怎麽個方式,這三人隻需要一個正常人證明他們是誰就成了,根本用不著證明自己有沒有病。
所以要我說,這個故事是編的,為了證明作者理論編製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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