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民公訴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嫌犯構成宣傳賣淫罪。
賣淫,按定義,即為金錢和性的交換。
在清晰地包含金錢因素的標題中,“同居”表示包含性關係。如果題目為“嫁給”或“愛上”或“被騙”,那麽這種犯罪嫌疑可能不成立。但“同居”則成立。
嫌犯自己完全知道其宣傳品被百度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媒體上被大量轉載,所以嫌犯對其後果負有直接責任。
為捍衛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嚴肅性,為維護起碼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中級法院人民公訴受理廳對此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