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契約,是社會責任;情愛是私欲,是自我利益。

本文內容已被 [ 傻大個  ] 在 2010-09-28 08:04:20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可以以情愛的“高尚”來回避婚姻的社會責任。就象生意人為了某種原因賴賬一樣。也類似於在敵人的屠刀下為了自己的“生命誠可貴”而出賣同誌。

為了避免這種尷尬,就不要和人做生意,簽合同。也不要把自己作為同誌的同誌而知道的太多。簡單的說,不要結婚,或者變更婚姻狀況為宜,不然精神上的十字架反倒是一種真正的長期的折磨。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