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最終的選擇隻有當事人才能詮釋。

本帖於 2010-09-28 08:04:20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無論最終是選擇原諒還是分手,都不應歸結於之前的“處不處“和之後的“節不節“上, 更不能由此而為自己預定出下一個選擇標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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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好! -不明則問- 給 不明則問 發送悄悄話 不明則問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15/2009 postreply 11: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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