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稱謂,如果對方反對,就不要用,如果對方無所謂,當然也無所謂。我不認為會有什麽大事,如別人稱呼我 為公,為母。我也不在乎。“二手”和“二婚”有大的差別嗎?
就說,“公,母”吧,是稱呼狗的。可是為什麽把媽稱作“母親”。又把丈夫叫成“老公”。 因為叫習慣了,就沒有那種貶低的意義了。
再說“小姐”吧,過去是一個多麽體麵的稱謂? 可現在不行了。由於社會的實踐,給小姐這個詞帶來了許多負麵的含義。
溥誌高,是一個多麽響亮的名字,如果說某人是“溥誌高”。 他準和你急。因為一本書給這個名字加上了“叛徒”的含義。
歸根到底,一個稱謂是由它的實際內容決定它的內涵的。
其實也沒什麽大不了的。當然我不會這樣叫別人,但我也不在乎別人這樣稱呼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