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因為一些誤解,女孩A不再來文學成,我過了半年,認識了另外一個女孩B,和女孩B談朋友,不久女孩A又來找我,我左右為難,雖然當時沒有和女孩B分手,不過後來越想越覺得對不住女孩A,因為先認識女孩A的, 過了一個月,還是和女孩B分了,一半的原因是因為女孩A。我後來在文學成等了女孩A一個月。
再後來征婚,因為要求很高,基本上沒有符合我要求的候選人。以前的女朋友符合我的要求,不過部分因為女孩A的緣故,我沒有和以前的女朋友複合。我和另外一個女孩B談朋友分手,部分原因也是因為女孩A的緣故。
大家說說看,女孩A是不是應該對我負責到底?如果不是因為她2次來找我,我恐怕早就和以前女朋友中的一個結婚了。我要是一輩子打光棍,責任就在於女孩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