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對涉嫌毆打趙燕的美國警察會如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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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對涉嫌毆打趙燕的美國警察會如何審判?

作者:流星雨

美國聯邦地區法庭判定涉嫌毆打中國公民趙燕的美國警察羅德斯無罪,消息傳來,中國各界反響強烈。一些人言辭激烈,說美國法庭騙人,是專門維護強者打人權力的;美國社會是白人施暴的天堂;美國的法律是操 蛋法律。更有人上升到民主,自由虛偽性及中美關係的高度來詮釋。於是有人提出,應將美國警察羅德斯押來中國,在中國的法院,用中國的法律進行審判。

本人因此特意打電話向在法院工作的朋友谘詢了一下,結果頗為沮喪。朋友說:按中國法律,毆打他人行為不是犯罪。遑論羅德斯有罪無罪,這樣的案件根本就不會予以刑事立案,因為不夠標準。即使在強大輿論壓力下,檢察院立案起訴了,那麽在中國的法院,嚴格地按照中國法律來審判,警察羅德斯還是會被判定無罪。

那麽在什麽樣的情況下,警察羅德斯才能被起訴並可能被判有罪呢?

有兩種情況,警察羅德斯能被起訴並可能被判有罪

第一種,以“故意傷害罪”這樣的非職務犯罪起訴羅德斯

比如,美國警察羅德斯正在邊防海關檢查站內刑訊逼供剛剛逮到的毒販,他的這種違法犯罪行為恰巧被趙燕看到。警察羅德斯唯恐罪行敗露,衝上前去有意毆打趙燕,妄圖以傷害趙燕身體的方式來恐嚇她封口。警察羅德斯的行為必須是故意的拳打腳踢,而且和他所履行的警察職責無關,隻是出於他自己個人逃避被舉報的目的,意圖對趙燕的身體造成傷害,以達到控製趙燕以後的行為(比如不敢舉報等)的目的。結果將趙燕打得前額皮膚挫傷紅腫,右眼角青紫腫脹,及使趙燕雙眼刺激性水腫(趙燕的真實傷勢)。

不過,僅僅將趙燕打成大家在照片上所見的那樣,仍不足以刑事立案,因為不夠輕傷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隻有當故意傷害到輕傷的程度時,才能有立案起訴的可能。

所以,要將美國警察羅德斯定罪,羅德斯還需要繼續努力施暴:1,將趙燕打得其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麵積達20平方厘米或者顱骨單純性骨折;2,眼眶部單純性骨折或者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3,麵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厘米或者頜麵部穿透創,及麵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麵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麵積達3平方厘米;4,麵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麵肌癱瘓影響麵容及功能的或者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及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厘米。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僅僅對人拳打腳踢不能算作犯罪,隻有當作為普通公民的羅德斯將中國公民趙燕傷害到上述程度時,才能將羅德斯按照普通的“故意傷害罪”予以立案起訴。

刑法細則中,詳細界定了“故意傷害罪”的界線,規定不能將一般毆打行為混成故意傷害罪。它說: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隻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構成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區分輕傷和輕微傷主要應根據以下原則來進行: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後隻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於輕傷;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複的,就屬於輕微傷(表皮擦傷、剝脫、小範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

輕傷與輕微傷區別的主要標誌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複。一般說來,輕微傷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便能使其複原,或者僅采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愈。而輕傷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並發症和後遺症。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隻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指控“故意傷害罪”。

這裏有個案例可以說明這個問題:

2004年2月,董某被某歹徒惡意用刀捅傷左腰部,傷後即入當地醫院診治。當時在該醫院的法醫門診(公安設立),法醫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認為單個創口(刀口)長不足10cm,構不成輕傷,鑒定為輕微傷(由傷者委托,鑒定費200元),所以不能對持刀行凶者予以刑事立案。後來被害者四處上訪告狀,終於在第三次法醫鑒定中被劃歸為輕傷,才得以將行凶者推上被告席。

第二種,以刑訊逼供罪或暴力取證罪這樣的職務犯罪起訴羅德斯

比如,由於美國警察羅德斯邀功心切,急於表現自己的工作成就,他將趙燕製服銬起來後,帶往邊防海關檢查站屋子內,為了要趙燕說出他想要的口供,將趙燕捆綁懸吊於屋梁上,用殘忍的毆打,電棍電擊等手段逼迫趙燕承認販毒等罪行,致使趙燕自殺或神經失常。或者趙燕最終違心供認販毒“事實”,導致趙燕被冤枉判處徒刑甚至死刑的話,按照“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可以將美國警察羅德斯以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這樣的職務犯罪起訴。因為他的施暴目的主觀上講是為了更好地完成公務。

如果作為警察的羅德斯那麽做了,他的上述行為就屬於職務犯罪行為,根據第247條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受害人陳述的行為。如果司法工作人員手段殘忍,影響惡劣,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或造成冤,假,錯案的,應予刑事立案。

這裏有個案例可以說明這個問題。

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民警在審訊涉嫌盜竊的犯罪嫌疑人肖大淵(化名)時刑訊逼供,逼其剝去衣褲,將其裸體反銬鐵椅上,用電棍電棒多次電擊其陰 莖,致其疼痛昏死。陰 莖被擊傷導致多處潰爛不堪,後來不得不做手術治療,但陰 莖不能正常勃起,排尿困難,構成輕傷。按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頒發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三十八條規定,隻要能生育,陰 莖被打得不能正常勃起也不能構成輕傷,隻有當陰 莖挫傷致排尿困難時,才能構成輕傷。該民警為防止暴行敗露,恐嚇受害者不準舉報。該民警一再威脅肖,絕不能說出自己被毆打致傷一事。因此,此後肖的陰 莖傷口雖然發炎潰爛,疼痛難忍,但他一直強忍了一個多月而不敢聲張,以至延誤病情。這是發生在2003年3月8日的事情,但至今沒見後續報道。

我國刑法強調,在界定“故意傷害罪”時,必須滿足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這樣一個條件。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比如警察在逮捕嫌疑人造成的合理傷害,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這點與這次審判羅德斯所用的美國刑法有些類似。

這次,美國警察羅德斯被起訴的緣由不是因為他對趙燕動用了武力,更不是因為他對趙燕動用了警用胡椒水。

正在值勤辦案的警察羅德斯,在半夜11點半,在邊防檢查站邊的販毒現場,要求對趙燕等嫌疑人的進行詢問是合理合法的;在她們逃跑時,按響警鈴呼叫增援是合法的;在用手示意趙燕停止掏包的動作後噴灑警用胡椒水是合法的;在趙燕反抗拒捕的情況下用肢體武力製服也是合法的。問題是,對於趙燕這樣的一個女子,不能使用不適當的,過度的武力使得趙燕的人權受到不適當的損害。

因此,美國聯邦檢察官公訴美國警察羅德斯的罪名是:使用了過度武力,侵犯趙燕的人權。因為在美國,中國公民趙燕的人權受美國聯邦憲法的保護。

所以,爭論焦點不在於是否使用了武力,而是在於是否“過度”,類同與我國刑法中“防衛過當”的界定。以聯邦檢察官為代表的美國政府說警察羅德斯侵犯了趙燕的人權,不適當地,過度地使用了武力。被告警察羅德斯說,他隻是遵照操作規程,使用了適當又足夠的武力將嫌疑人趙燕製服逮捕歸案,履行了法律所賦予的職責。

美國聯邦檢察官控訴羅德斯,用完一瓶胡椒水後,將趙燕扔向牆壁,當趙燕著地後,還用膝蓋頂撞趙燕麵頰部三次,並將趙燕頭撞地兩次,有證人證言和照片為證,所以使用了過度武力。

美國警察羅德斯的代理律師科恩反駁說,那不是事實。他說,他的當事人在當時的環境下不能判斷趙燕伸手掏的是槍還是護照,在趙燕反抗拒捕的情況下必須用足夠的武力才能製服她。趙燕的頰額部位的輕微傷痕正說明了從警17年的羅德斯隻使用了恰當的武力,沒有過度。否則真如起訴書所稱那樣,象趙燕的下巴和鼻子這樣的突出嬌嫩部位將受到嚴重的傷害,腦顱內也會淤血。趙燕在反抗拘捕的過程中將羅德斯的胸部和手臂抓傷(有照片和調查報告為證) ,而且支持趙燕的控方證人(給趙燕帶上手銬的羅德斯同事)證言也證明,他們是化了好大的力氣才將趙燕的手臂掰過來銬上的,這說明趙燕在被銬住前的那一刻還在抗拒,這就是說明趙燕還沒有被製服,所以警察羅德斯不可能使用了過度武力。

在美國,按照美國法律,對警察羅德斯的刑事指控,不需要等趙燕拿到輕傷或重傷的鑒定證明,隻要作為普通美國公民的羅德斯有傷害的故意和行為,或者作為警察的羅德斯有過度使用武力的嫌疑,就可以將羅德斯捉拿歸案予以公訴。這就是為什麽案發18小時後警察羅德斯就能被以聯邦重罪起訴到法庭,20多小時後就被逮捕關押,並麵臨10年徒刑,25萬美元罰款。

受害者的傷情輕重不是刑事定性的標準,隻作為定量的參考。比如在美國超市偷一個口香糖也是刑事犯罪,而在中國所偷財物必須超過400元才算犯罪。美國刑法這樣製定的部分緣由,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者的人權,打擊暴力犯罪。所以,在美國可能會遇到爭吵場麵,但絕少有機會見到動拳頭的。

在中國,對人拳打腳踢不是犯罪,但在美國則是暴力攻擊罪,屬於刑事重罪。哪怕是你受人辱罵後,出於氣憤而刮人一耳光,更不要說打人一拳踹人一腳了,都是屬於暴力犯罪。因為你受人辱罵,出於氣憤正是你暴力攻擊的動機,揭示了你的主觀故意,你的一拳一腳就是你暴力攻擊的行為。而在中國,受人辱罵,出於氣憤則是事出有因,所以暴力攻擊的犯罪行為就弱化成了打架鬥毆等一般治安事件,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比如趙燕事件幾天後在北京所發生的美國公民鄒雪被毆一案,按照美國刑法,就是一件暴力攻擊犯罪,屬於刑事重罪;但按照中國法律,打人的趙微司機不會有麵對刑事起訴的任何可能。中美兩國對於刑事案件界定的迥異正是美國刑事犯罪率高於中國數十倍的主要原因之一。

趙燕在不適當的時間,出現在不適當的地點,受到了不適當的傷害,應予以同情,希望她能得到合理的賠償。但無論是按美國法律,還是中國法律,都不可能判定警察羅德斯有罪。對於受害者趙燕個人來說,這就是法製社會的缺陷。至於對判決結果,各界反響強烈,則說明中國社會的普法工作還任重而道遠。

流星雨 於2005年9月14日

參考文獻

1,所有有關趙燕事件的中英文報道和調查報告及檢方的起訴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察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5,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所頒發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6,株洲:民警審訊疑犯時竟裸體反銬並電棒擊陰部(新聞報道)
7,檢察係統:證人不作證作偽證妨礙司法公正(法律教育網)


後記:我相信看過本篇文章的一些讀者會有一種受了一次普法教育的感覺,但細細品味了以後會有疑問:為什麽我國強調以人為本,卻將刑事案件定性的門檻抬得這麽高,使得本應蹲在監獄裏的罪犯分子逍遙法外,這不是在縱容犯罪嗎?

在此,我不得不提醒讀者,一國的法製水平是和一國的社會整體發展水平相關的。我相信,中國的法律製定者也希望能象美國同行那樣將毆打他人者送上刑事被告席。但問題是,我國的警察係統,檢察係統和法院係統一直處於工作超負荷,經費超短缺的狀態。如果也象美國那樣,雞毛蒜皮的事情法院也受理的話,殺人案反而無人可管了,因為太多了。再者,這次美國聯邦政府為了法辦涉嫌打人的警察羅德斯,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比如為了讓趙燕到庭作證,政府承擔了所有的旅行費用;比如為了讓整容醫生出庭為趙燕作證,僅僅半天時間,政府就需要付給他5500美元。當然這套昂貴體係的好處還是有的,就是能最大限度地提現公正,既使受害者的正義得到伸張,又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由此,社會各成員的人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所以,可以說,美國是罪犯的天堂,中國則是犯罪的天堂。

最後,想提醒大家一句:無論在中國,還是在美國,以至世界各地,都要有很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因為那都是由具體的人組成的社會。作為個體的我們隻能盡力避免自己受他人傷害,或盡力地將受傷害的程度降到最低。縱然是非正義重要,但自己的人身安全更重要,補償了再多的金錢,也還是身外之物。

所有跟帖: 

所以還是進行民事訴訟好。 -toochou- 給 toochou 發送悄悄話 (88 bytes) () 09/15/2005 postreply 20:51:14

那也不能敲竹杠啊,獅子大開口,心術不正 -NND- 給 NND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15/2005 postreply 22:28:15

回複:中國法律對涉嫌毆打趙燕的美國警察會如何審判? -漢奸為主子說話了- 給 漢奸為主子說話了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15/2005 postreply 2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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