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一首歡欣鼓舞的律詩非要學杜甫的《送遠》,用個五仄,那就不大好。
特拗"平平仄平仄“,個人認為一是可以在絕句第三句或律詩第七句用,類似歌曲結束前的變奏,別有風味;二是可以在無法替換的時候用,比如“昔聞洞庭水”,總不能改成“庭洞水”;“故人具雞黍”,總不能說“故人雞具黍”。寧可律有拗救,不使意義有拗。
另查了一下杜詩,現在看到的特拗絕大部分首、尾兩聯出句使用,蓋因這兩聯本來意義上就無須對仗,所以格律失對也不是大問題。一個例外是“遙憐小兒女,未解憶長安。”,在頷聯上,但此聯本來就沒有工對。從對仗的角度講,應盡量避免在頷、頸兩聯使用特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