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作陪審員

最近看一部老電影 Runaway Jury(失控陪審團),讓我回想起幾年前在伊利諾(illionois)一次長達三個月左右的大陪審團的經曆。

幾年前,作為公民,我"有幸"被選為縣法院(Dupage County )大陪審團的成員,開始了為期三個月每周一天的法院審理工作。美國法院陪審團分大陪審團(Grand Juries ) 和小陪審團(Trail Juries ): 大陪審團由16—23人組成,主要和檢查官工作,聽取和審查檢查官的起訴書及警官和執法人員提供的證據,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被起訴,不對外公開; 小陪審團(Trail Juries)由6—12人組成,和法官、律師、檢查官工作,決定犯罪謙疑人是否有罪,對外公開。

對比選擇小陪審團的成員而言,大陪審團成員的選擇程序相對簡單一些。Trail Juries候選人被隨機選出後,需要經過起訴雙方的雙向選擇,陪審員候選人需要陳述個人的職業和教育程度,並回答個人關於檢查官和被告律師對和案件有關係的問題的提問,最後檢方和辨方共同同意後被選為此案的陪審員。我曾被兩次被做為候選人,但均末被選上。

大陪審團候選人則從居往區的公民以1比5或更大的比例隨機選出,最後經由法官對候選人簡單提問後定奪。作人民陪審員是美國公民的義務,但一旦選定,一般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去,特殊情況例外,所在工作單位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個人和公司將被起訴,麵臨獄牢之災。大陪審團的工作,毎次將麵臨各種大小不同的案件,對我這種"法盲"而言,是—次難得的司法學習和實踐的機會…

我所在的大陪審團由16名陪審員(9男7女)組成,大概是由於我所居住地區白人占絕大多數的原故吧,陪審團中無黑人,僅我一人為少數民族(亞裔),且絕大多數人的年齡在40歲以上,並基本上無專業的法律知識。
陪審團組成後的第—件事是宣誓就職:宣誓要保證客觀、公正、無偏見、無私心、無外界影響、…, 完全依照客觀事實、根椐個人的最佳能力和知識作出真實的判斷(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
 

宣誓後,檢查官對我們講述了伊利諾州有關大陪審團(grand jury)的法律、工作程序和範圍、權力和責任、等等. 根椐伊利諾州的州法,沒有經過大陪審團的認定(或是沒有經過適當的初步聆訊而被法官認定),任何人都不能被起訴而送上刑事法庭進行審判。作為大陪審團,我們完全獨立地工作於政府和民眾之間,具有雙重的責任:一是基於事實("probable cause"),批準檢查官的起訴申請把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 二是防止政府及檢查官濫用職權,以莫須有的罪名加害於無辜民眾,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我們置疑和認定檢查官的起訴有不當之處,則起訴申請將被駁回,即"no bill"。
和庭審陪審團不一樣,他們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還是無罪,故所有的陪審員的決定必須是完全一致,有罪或是無罪。作為大陪審團,我們隻決定是否起訴該人,故而無須完全—致,用的是少數服從多數人的原則,即9票以上即為決定的通過與否。

出乎我預料之外的是,大陪審團的第一個集體活動是在監獄長的帶領下參觀法院附近關押犯人的縣監獄。這是一個過渡性的監獄,主要關押準備接受法庭審判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審判後已定罪剛被判刑的罪犯。參觀監獄不是一項令人愉悅的活動,盡管監獄環境條件仍不錯,幹淨,有序,居住區和活動區也非常人性化,但仍頗感壓抑,畢競這些被關押者有的隻是有限的"高牆"和"刺刀"下的自由。參觀結束後,甚感大陪審團的責任重大,因為這裏的陪審員需要把好法律"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的第一關口,做好公平和正義的"守門員"。

大陪審團的工作可以說是"保密性"的,法律禁止陪審員對外談及任何具體案件,所有的案件審核和討論,一律止於陪審團工作室內,不得"外泄",就連中午就餐,也必須去指定的陪審團專用區間,不得和外人混合用餐。
陪審團的工作區間(大陪審庭)和法庭基本—樣,不同的是沒有法官,陪審團召集人(自身也是陪審員)充當"法官"的角色,負責組織庭審,證人宣誓,簽發陪審團最後表決結果,坐在法官的位置(中央); 兩名書記員(一名來自法院,一名來自陪審員)坐在兩邊,法院書記員負責記錄所有的證詞等,陪審書記員則負責核對檢查官向陪審團的文件等; 而一般的陪審員則座在"聽眾"席。

陪審團的一天的工作非常地程序化:
毎天要作的第一件工作是審查和通過司法傳票(subpoena ) ,傳票大多由警察局提出申請,然後匯總到 County Attorney Office 由專人審核後提交給陪審團審查和通過。傳票分為三類:新傳票;需要延期的傳票(有的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通報已完成的傳票(即被傳訊單位已按要求遞交要求內容)。審核新傳票時,初審人(多是司法部門僱用的偵探)必須要出庭宣誓作證,一般由檢查官宣讀每一傳票的內容,然後探員作證或解釋說明使用傳票獲得相應資料的必要性。傳票多送於銀行,電話,信用卡公司,醫院等等,傳訊內容多為銀行賬目,電話,網談紀錄,網址,稅單,醫院檢查結果等極其私密性的內容,一般而言,被傳訊單位需在5天內提供相應報告或結果。解讀完所有傳票後,檢查官、初審員和法院秘書離開陪審團工作庭,由陪審團自已進行封閉性地討論和投票,審核結束後再通知檢查官進庭並吿知結果。一般而言,陪審團對傳票不會置疑和討論,基本上是一至通過,百分之百的"橡皮圖章"。

每天要做的第二項工作是審查和通過檢察官對案件提出的法庭起訴申請。在伊利諾州,任何刑事案件在法院被檢查官正式起訴之前,必須通過大陪審團的審查和批準。陪審團對案件的審查有嚴格的程序和要求,一旦審查程序開啟,任何人都不得隨意進出,即使是陪審員如果由於特殊情況內急需外出,如果此案件的審查尚未結來也不得再進法庭,必領等到此案結束下一個案件開啟之前方可再次進入審查庭工作。

案件首先由檢查官對案件進行要點綜述,然後傳證人入庭宣誓做證和提供證據,證人多為警官和偵探,任何與涉案人有關聯的人都不能作為證人為此案做證。聽完檢查官的綜述和證人的證詞後,檢查官和所有非陪審團人員離開法庭,由陪審團在沒有任何外界幹擾的情況下完全自主閉門討論案件。對於相對簡單的案件,例如偷盜此類會處理的很快,一般主持人會問大家有沒有問題,若無就直接舉手投票; 若案件比較複雜一點的,例如詐煸或洗錢類,審理的時間會長一些,每一位陪審員都會重新閱讀案例要點,根據證椐發表個人的看法和意見,爭議之處大家也會爭論,最後陪審團全體成員舉手投票,若過半數就算通過。一案例審理結束後,陪審團主持人通知公訴人重新進入審理室,告知審查結果,並將有陪審團簽字的起訴申請交與公訴人。而後另一公訴人會進入審理室投交和講述新的起訴申請。一般一天的時間裏,我們會審理10件左右的案件。剛開始幾次的庭審,一幫法盲是乎是很容易對付,覺得檢查官陳述的案情都合情合理,案件都通過的很順利。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知識的增加,逐漸發現有時檢查官的陳述也有些不足之處,為此大家的提問和要求也越來越到位和"專業化",個別案件檢查官也要使出"渾身解術"才能得到道過"True Bill".

在三個月(每周一天)的期間,我所在的大陪審團共審理了大大小小近100多個不同的案件,可謂陽光下的罪惡各式各樣,無奇不有,讓人大開"眼界"。100多個案件大至分為以下幾類:偷盜; 詐騙; 吸毒、販毒; 酒後和無證駕車造成傷害; 行凶鬥毆; 洗錢;網絡行騙; 兒童性虐待;…等等,其中以毒品,偷盜,兒童性虐待為大多數。平心而論,檢查官對案件的準備還是很充分和倒位的,100多個案件中我們隻對一案件因為需要證椐不夠充分說了不(No Bill)。

三個多月的陪審員經曆,對我這樣一個對司法審訊的"法盲"來說可謂是收益非淺,感觸良多,從中切實體會到了民主社會中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是怎樣從不同方麵得到保證的。大陪審團隻是反映了美國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一個側麵,它築起了一座防護牆對檢察官的起訴權進行審查和製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作為大陪審團成員,案件審理期間,我們是絕對的主人,是老大,檢查官必須用最通俗易懂的語言對我們這些對法律用語一竅不通的民眾講述案件,甚至對一些最不做邊際或可笑的提問也要耐著性子予以詳細的說明和解釋,陪審團成員有權力隨時打斷檢查官的陳述而提問; 陪審團也權力要求傳訊新的證人,等等。

其實美國的大(小)陪審團製度是在耗費大量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下運行的。拋開公司必須全額支付參加陪審團人員的工資不說,暫時離開公司的這些人也可能對公司的日常運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對大公司來說還好,對 一個蘿卜一個坑的小公司來說,影響可能就更大些了。此外,政府還得付給陪審員車馬費。全美有42個州實行大陪審員製度,僅我所參與的縣法院幾乎每天都有不同的大陪審團在工作,加總起來一定是一筆不少的支出。 此外,陪審員履行公民義務參加陪審團也在一定程度上打亂了個人的生活安排,例如我在那三個月履行職責期間就不能計劃任何長一點的假期…。盡管如此,有切身經曆的我仍然覺得這樣的代價對維護和保證司法民主和公正是值得的。




更多我的博客文章>>>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